第 1 页:2010年同等学力法学综合模拟试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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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词解释
1.《春秋》是孔子所著的一部鲁国编年史。它集中反映了儒家思想概念与是非标准。自西汉武帝确立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方针后,传统法律开始儒家化,反映到司法领域,便出现了《春秋》决狱。其特点是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是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的原则,如犯罪人主观符合儒家精神,即使其行为造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反之,犯罪人主观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也要给予严惩。
2.宋代太宗时起为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其特征是:法律关系是由法或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人际相互关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发现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法律关系是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秩序;法律关系具有思想意志关系的属性。
4.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形式。所谓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从广义上说,新闻、出版、著作等也可以包括在言论自由的范畴之内,形成综合性的权利体系。从狭义上说,出版自由不包括在言论自由范畴之内。
5.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本罪客体是厂矿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重大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构成;主观方面是过失。
五、简答题
1.《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暂行章程》5条。《大清新刑律》较以往的刑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了较大的改动。
(1)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法典。
(2)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3)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主要是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行法定主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缓刑、假释和正当防卫等术语。
从单纯的技术角度和形式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代意义的新式刑法典,与中国传统的法典的体例、结构和表现形式有很大不同。但是《大清新刑律》附录的《暂行章程》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内容。反映出了制定者屈从于统治者高压,不得不作出妥协的规定。
2.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基本制度,它包括下面四项不可分割的基本内容:
(1)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的自治。其次是区域自治,即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
(2)核心是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标志。
(3)行使自治权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并不都是自治机关,只是其中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才是自治机关。
(4)前提是国家的统一性和中央的统一领导。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变更及撤消,均由中央或者上级国家机关决定。
3.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根据宪法和1995年修改后的选举法,我国选举制度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即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广泛程度,是指除国籍、年龄、无精神病以及未经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外,不另设其他资格限制而普遍享有选举权的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即一切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投一次票,而且一切选民所投的选票效力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亲自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议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选举方法;与它相对的间接选举则是由选民选举出选举人或者选举团体,然后由选举人或选举团体再选出代议机关代表或议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选举方法。我国选举法从实际出发,确立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扬长避短。
(4)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又称“秘密投票”,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投票方法。其优点在于保守秘密,保证选举人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
(5)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这从物质上保障了选举的进行。同时,选举法还专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此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也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对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予以保障。
4.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是“当为而不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不作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实施的犯罪。
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此所谓的特定义务一般来源于四个方面,法律的明文规定;来自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来自法律行为的义务;来自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二是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 人身权以其性质和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二者的主要区别是:⑴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不同。随着社会发展,日趋普遍和重要,而亲属身份权却逐渐衰落。⑵权利的性质不同,人格权以权利为中心,人人平等,身份权却是权利和义务融为一体,存在主体差异性。⑶权利主体不同,有些人格权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也享有,但亲属身份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⑷权利的客体不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身份权以身份利益为客体。⑸权利的取得不同。自然人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身份权可因出生取得,也可因行为取得。⑹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为无期限权利,身份权则是有期限权利。⑺利益归属不同。人格利益只归权利人自身,而身份利益有些可归身份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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