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校 模拟考场 考研资讯 复习指导 历年真题 模拟试题 经验 考研查分 考研复试 考研调剂 论坛 短信提醒 | ||
考研英语| 资料 真题 模拟题 考研政治| 资料 真题 模拟题 考研数学| 资料 真题 模拟题 专业课| 资料 真题 模拟题 在职研究生 |
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 ||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
||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
||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
||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
||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
||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
考研网校 模拟考场 考研资讯 复习指导 历年真题 模拟试题 经验 考研查分 考研复试 考研调剂 论坛 短信提醒 | ||
考研英语| 资料 真题 模拟题 考研政治| 资料 真题 模拟题 考研数学| 资料 真题 模拟题 专业课| 资料 真题 模拟题 在职研究生 |
13.关于社会主义宏观调控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要坚持市场化取向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也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根据十六大精神提出,进一步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这是在总结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来的。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围绕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宏观调控目标,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3)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实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实质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逐步消除导致经济大起大落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以充分利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
(4)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要求我们做到如下几点:
①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计划明确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是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主要依据。财政政策要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结构和调节收入方面发挥重要功能,完善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方式。货币政策要在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健全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重视人口老龄化趋势等因素对社会供求的影响。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加强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的功能互补和信息共享,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②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提出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加强对区域发展的协调和指导,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有效发挥中部地区综合优势,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快改革发展,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鼓励东部有条件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完善政府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国家只审批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其他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策,依法办理用地、资源、环保、安全等许可手续。对必须审批的项目,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权限,扩大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决策权,完善咨询论证制度,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国家主要通过规划和政策指导、信息发布以及规范市场准入,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抑制无序竞争和盲目重复建设。
14.关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基本经济制度确立的依据:现阶段确立这一经济制度,是我们党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
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②我们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③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结合。
⑤确立这些基本制度是根据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
(2)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股份制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3)坚持和完善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本方针:
①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相适应,同社会发展的方向相一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基本特征,是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有力保障。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有重要的作用。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一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二是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
②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它对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多样化需要,扩大就业渠道,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③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是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协调发展的关系。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各种所有制关系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共同进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必须把两个“坚定不移”统一起来,如果只讲一面,不讲另一面,就脱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就建不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4)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① 推行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②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举措:第一,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第二,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第三,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第四,支持非公有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第五,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第六,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督。
国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安徽 | 浙江 | 山东 | 江西 | 福建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