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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因和结果
(1)含义:原因和结果是揭示事物或现象间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哲学范畴。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原因起作用而被引起的现象。事物或现象之间这种引起或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往往是有时间顺序,前因后果是因果关系的一个特点。但有时间顺序的不一定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本质规定和根本特征是事物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所以判断两个现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不是看它们有无时间的顺序性,而要看它们之间是不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在此之后,并不一定是因此之果。”
(2)辩证关系:原因和结果的辩证关系:第一,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第二,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原因和结果又是相互转化、互为因果的。第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复杂多样的。
(3)方法论意义:注意放防止宿命论和神学目的论。宿命论不注意人的主观能动性,持一种机械的因果论、因果报应论。神学目的论认为上帝是世界的第一原因和最终目的。
辩证的因果关系认为事物的终极原因是物质世界本身,是物质世界所固有的永恒运动和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给科学预测提供了基础,使人们的活动更具有自觉性、预测性和调控性。
(4)内因和外因:内因是指事物自身所包含的诸要素的对立统一,即内部矛盾。外因是指一事物和他事物的对立统一,即外部矛盾。
内因和外因的关系:
其一,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它是第一位的,它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向。
其二,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它是第二位的,它对事物的发展起着加速或延缓的作用。
其三,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形而上学割裂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或者否认内因夸大外因,表现为“外因论”;或者否认外因而只承认内因。改革开放的哲学基础.
4、可能和现实
(1)含义:现实指现在的一切事物、现象的实际存在,它使对相互联系、变化发展的客观事实、现象的综合。可能指现实事物包含的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
(2)辩证关系:第一,可能与现实相互区别;第二,可能与现实紧密相连;第三,可能与现实相互转化。
几种区分:不可能和可能、抽象的可能和现实的可能、好的可能和坏的可能
(3)方法论意义: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创造有利条件,实现好的可能,把坏的可能转化为好的可能,同时又要防止坏的可能向现实的转化,并做好应付这种局面的充分准备。
五、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1、质量互变规律
(1)质、量、度
质是事物成为它自身并使它区别于其他事物的一种内在规定性。
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们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
度是标志事物质和量统一的哲学范畴,是指出事物保持其质的稳定性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数量界限。事物度的原理,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注意“适度”的原则,过犹不及
(2)量变、质变及辩证关系
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体现为事物的连续性。质变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连续性的中断。
关系: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相互转化。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量变和质变相互渗透。量变中包含部分质变,质变中包含着新质在量上的扩张。
防止激变论和庸俗进化论
(3)质量互变规律的方法论意义
质量互变规律:量变和质变是对立统一的,量变是质变的前提,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量变到一定程度,必然会有质变。质变又为新的量变开辟了道路。
社会发展为量变重要形式,社会改革为部分质变,社会革命为质变
2、否定之否定规律
(1)含义:肯定是事物中维持其存在的因素,是肯定这一事物为它自身而不是别物的因素或方面。否定是事物中促使它灭亡的方面,即破坏现存事物使它转化为他物的因素或方面。
(2)辩证关系:对立统一的关系: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相互依赖、相互渗透。
(3)方法论意义
树立辩证否定观,反对形而上学否定观。
辩证的否定观:否定是事物内在矛盾所引起的自我否定;否定是发展的环节和联系的环节,是包含肯定的否定,作为发展环节和联系环节的否定就是扬弃,即既克服又保留。
对待历史文化的态度。事物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
3、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关于矛盾的学说
(1)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同一性: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其一:相互依存性-共处于一个统一体。其二:相互贯通性-相互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斗争性: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
关系: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普遍性即共性,指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特殊性即个性,指具体事物所包含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
关系:相互区别,相互依存、相互联结,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各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问题、多种经济形式并存、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的原理,是矛盾学说的精髓,是掌握唯物辩证法的关键。
(3)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的非主要方面(两点论和重点论)
在复杂的矛盾系统中,矛盾可分为主、次矛盾。主要矛盾是指居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矛盾。次要矛盾是指处于服从地位,对事物发展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
关系:
主要矛盾在矛盾体系中起主导作用,它制约着次要矛盾。次要矛盾影响主要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矛盾的两个方面有主、次之分。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指处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方面。矛盾的次要方面是指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方面。
关系:
矛盾的主要方面支配次要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矛盾的次要方面也影响、制约矛盾的主要方面。矛盾的主、次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易位,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会发生变化。
辩证法的两点论,就是在研究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看到次要矛盾和矛盾的次要方面。辩证法的重点论,就是在研究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时,要着重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不是把二者等量齐观、平等对待,如果不抓住重点,甚至否认重点,而把各种矛盾和矛盾的两个方面平均看待,就变成了形而上学的均衡论。一点论和均衡论在理论上都是错误的,在实践上都是有害的。
根据这一原理,我们分析问题时,要分清主流与支流,正确认识事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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