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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主要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它负责,接受它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明显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各种民主共和政体,也有别于前苏联实行的苏维埃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领导,便于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是执政党,其执政地位是通过对国家机关的的领导来实现的。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充分讨论,可以把党对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及方针政策,用法律、决议等形式肯定下来。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没有适当的组织原则,国家政权就无法建立和正常运转。“宪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这样,既可以保证人民代表大会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民主作出决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使各个国家机关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种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体制可以从根本上提高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效率。
(五)1954年9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结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由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以及由《共同纲领》临时代宪法的过渡状态。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他们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由他们组成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和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重要的法律、法规、大政方针都由他们讨论决定,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检察等机关由他们产生,受他们监督,向他们负责。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正式确立。
(六)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了新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新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和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它是新中国人民政治生活进一步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加强了人民民主制度,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颁布,是中国人民从1949年建立新中国以来取得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
(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因为新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这个根本性质决定了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特别是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最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的实质。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最大的权利。
二、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一)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时期仍然是一个重要法宝。
统一战线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大法宝,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仍然是一个重要法宝。
新中国成立后,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两个不同时期既相同又不同。相同点主要是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统一战线都可以称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都是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主要的不同点是,在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时期,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中国共产党同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改造对象的民族资产阶级继续保持着联盟的关系,实现了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达到了既消灭资产阶级又把这个阶级中的绝大多数逐步改造成为劳动者的目的。简言之,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同民族资产阶级保持着联盟,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在内;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存在了。这之后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各民族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爱国侨胞在内的广泛的统一战线。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新任务,就是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1、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是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的一大法宝。
2、在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结束后,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仍然是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一大法宝。
3、中国共产党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是阶级斗争的一种特殊的不可少的形式”。
(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是中国共产党正确处理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方针。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新中国人民民主制度的一大特色和主要内容。
2、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56年,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各民主党派的阶级基础和自身性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总之,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确立了多党合作的基本格局,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成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三、实现民族平等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一)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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