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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
在构成辩证法的体系中,存在诸多规律和范畴。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体系的实质和核心。
1.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对立(斗争性)统一(同一性)关系的哲学范畴。对立和统一分别体现了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
(1)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相互贯通指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①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前提,在矛盾双方中一方的发展以另一方的发展为条件。发展是在矛盾统一体中的发展。②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作用中各自得到发展。③同一性规定着事物转化的可能和发展的趋势。
(2)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之间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其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区分为对抗性和非对抗性两种基本形式。
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①斗争推动矛盾双方力量对比发生变化,造成事物的量变,为事物的质变创造条件;②斗争是一种矛盾统一体向另一种矛盾统一体过渡的决定力量,促使矛盾双方地位或性质转化,实现事物的质变。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
(1)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即所谓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2)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
①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②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③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共性和个性的关系):
①区别是:矛盾的普遍性是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特殊性是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②联系是: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正确理解矛盾学说的关键。
(4)掌握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把马克思主义同我国实际和时代发展相结合,与时俱进,不断开拓新境界,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3.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量变和质变及其相互转化
(1)事物的质、量、度
质是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
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关系表示的规定性,量和事物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认识量是认识事物的深化和精确化。
度是保持事物的质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即事物的限度、幅度和范围,量和质的统一在度中得到体现。“度”这一哲学范畴启示我们,在认识和处理问题时要掌握适度原则。
(2)量变和质变
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或场所的变更,是一种渐进的、不显著的变化。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是渐进过程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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