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学科,自2010年起正式被列为考研政治的考查科目,并占据了18分的大比重分值,因此希望考生多加注意。
在本学科中,法律基础部分由于本身的专业性,使得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许多专有名词,这无形中增加了考生理解相关考点的难度。加之法律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我们维护自身权益、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因此,要求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多花些时间,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这样有助于构建完备的法律基础复习框架,以便将来高效复习,在这里,建议大家多进行框架式复习,这样能够节约复习时间,明晰考试热点。
举例说明,如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如下:
宪法(由哪个国家机关制定、修改、补充?)
↓
法律(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有哪些基本特征?)
↓
行政法规(由哪个国家机关制定?)
↙ ↘
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机构的对应关系如何?)
↙ ↘
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哪级国家机关相对应?)
↓
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几个大的方面对法律基础加以有效复习。我们可以将法律基础的相关重大考点加以分类,我们先从宏观的法律精神与法律理念以及宪法的基本制度等方面来掌握:
一、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含义和本质
1.法律的一般含义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因此,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
1.定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2.构成:
(1)横向:以宪法为核心, 以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
(2)纵向: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3个层次的法律规范。
(3)构成的具体内容
①宪法及宪法相关法②民法商法③行政法④经济法⑤社会法⑥刑法⑦程序法
(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运行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3.法律执行:在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
4.法律适用: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公民权利原则
4.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有着本质区别:一是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二是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三是人大代表和西方国家议员的本质区别。
中国共 产 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1.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平等权;第二,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三,宗教信仰自由;第四,人身自由权;第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第六,社会经济权,主要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物质帮助权;第七,文化教育权;第八,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中的特定主体具体是指妇女、离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2.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第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第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第五,依法纳税;第六,其他义务,主要有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主要包括: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法治与法制的辨析
法治: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
法制: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
(二)依法治国
1.依法治国: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1)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党和国家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还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4)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这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5)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6)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7)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考生通过对法律基础重大框架的理解与掌握,可以更加有效地掌握该部分考查的重点与难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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