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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考研政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押题预测

来源:万学海文 2011-1-11 10:57:24 要考试,上考试吧! 考研万题库
考研政治中思修与法基作为一门分值比重较大的学科,其中,法律基础的部分由于其专业性,所以在加大了复习的难度,那么我们结合本学科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整理出法律基础部分的命题思路以便更好地复习。
第 1 页:学科框架知识结构
第 2 页: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及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2011年考研政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押题预测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及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考研政治的复习是个庞大而系统的工作,考研政治包括五大学科的内容,每个科目又有若干知识点,这就需要同学们多花些功夫,多加些巧力来更好地备战与复习。在这五大学科中,思修法基占据了18分之多,如果掌握了对本学科的复习技巧与方法,定会使考生在最后的攻坚阶段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下面我们来为大家梳理一下法律基础部分的重大考点。

  我们可以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分类,并依次掌握两大类下的考点:

  一、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民商法律制度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第一,平等原则;第二,自愿原则;第三,公平原则;第四,诚实信用原则;第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3.民事行为制度

  (1)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民事权利制度

  (1)民事权利: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2)民事权利所包含的权益,可以分为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因此,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5.民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其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两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有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特殊侵权责任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6.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7.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以及主要合同种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8.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①知识产权法: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还有大量关于知识产权的法规和规章。

  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法:调整因专利权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法: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9.商事法律制度

  我国的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査,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1.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主要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效率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2)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权益争议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关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税收: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人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形式。

  税法: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规范调整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1.刑法: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基本原则: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二是罪刑相当原则。三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3.犯罪构成与刑罚体系

  (1)犯罪构成: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2)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3)排除犯罪的事由: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4)刑罚: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主刑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附加刑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二、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一)诉讼程序法律制度

  1.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4)民事诉讼程序的构成: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普通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1)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2)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行政诉讼参加人:指引起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3.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1)刑事诉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刑事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4)刑事诉讼的管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的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5)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吿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6)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7)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二)仲裁和调解制度

  1.仲裁: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2.仲裁法: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6.调解:我国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中,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是诉讼外调解,而司法调解是诉讼中调解。

  可见,如果对以上重要知识点有较为到位的理解与掌握,考生在后期的复习过程中,是会取得很好并的复习效果的。最后就是祝大家学习愉快,在暑期复习中进展顺利,取得理想的考研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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