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真理标准的唯物论)
(1)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由真理的本性,即主观与客观相符合所要求和实践的本质特点,即直接现实性所决定的。
(2)真理的本性是主观与客观相符合,而主观和客观事物本身都不能作为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只有把主观同客观联系起来加以对照的东西,才能充当检验真理的标准。唯一有这个特点的只有社会实践。
(3)实践不仅是主观和客观联系的"桥梁",而且具有直接现实性特点。所谓直接现实性,就是实践能够把主观的认识变为客观现实,即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所以,只有实践的结果能验证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
(五)实践标准的确定性(绝对性)和不确定性(相对性)(真理标准的辩证法)
(1)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是绝对与相对的辩证统一,这就是真理标准问题上的辩证法。
(2)实践标准的绝对性是指:
①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只能是实践,这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②实践对一切认识最终都能作出检验,没有实践检验不了的认识,这一点也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3)实践标准的相对性是指:
①任何实践都是具体的,都受一定历史条件的限制,因此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实践,不能完全驳倒或证实现存的一切认识。
②实践对认识的检验不是一劳永逸的,是一个过程。因此,一定历史阶段的实践对认识真理性的检验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③已被实践检验过的真理还要继续经受实践的检验。
(六)价值及其特点、价值评价、价值选择
(1)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是指客体以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或主体需要被客体满足的效益关系。
(2)价值具有客观性、主体性、社会历史性与多维性
价值的客观性表现在:
①价值必须以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为现实基础。
②人的需要不是主观随意的,而是受社会实践和历史条件制约的。
价值的主体性表现在:
①客观事物的某种属性能否具有价值及何种价值要以人的需要为基准。
②同一客体对于不同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带有主体的个性特征。
③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不是一种自然的、现成的关系,也不是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之间随机相遇的关系,而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确立的同客体之间的一种创造性的关系。
(3)价值评价及其特点
所谓价值评价,就是对客体可能具有的价值、实践改造后的意义、成果等进行科学的评价。
价值评价的特点是:
①评价是以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为认识对象的。
②评价结果与评价主体有直接联系,是依主体的特点而转移的。
③评价结果的正确与否依赖于相关的知识性认识。
(4)价值选择及其实现
①价值选择:客体可以在各方面满足主体人的不同需要,即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对客体价值进行选择。
②价值选择的实现:只要主体所作出的价值判断、价值选择是合理的,即不损害和不有悖于人类主体的根本利益,不违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价值的选择就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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