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
(1)定义和特点
①定义: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所谓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即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
②特点:矛盾的普遍性是事物的共性,是无条件的即绝对的,矛盾的特殊性是事物的个性,它的存在是暂时的有条件的即相对的;共性比个性深刻,个性比共性丰富。
(2)辩证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正确理解矛盾学说的关键,不懂得它,就不能真正掌握唯物辩证法。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相统一的关系,既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也是科学的认识方法。人的认识的一般规律就是由认识个别上升到认识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的辩证发展过程。
(3)方法论意义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未来人类社会的变化将更加剧烈而深刻,新情况、新问题也会层出不穷。掌握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把马克思主义同我国实际和时代发展相结合,与时俱进,不断开拓新境界,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得出的理论结论,不仅对于中国如何搞社会主义具有特殊的指导意义,而且对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特别是对于这些基本原理的理解、阐释和运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启迪。我们要从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关系上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的关系。
(二)认识论
1.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原理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在人类改造世界和认识世界的过程中,实践和认识是密切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既没有离开认识的实践,也没有离开实践的认识,人们只是在思维领域把它们分开,现实中是分不开的。
(1)含义
实践是人的能动地改造世界的对象化活动;认识是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
(2)辩证关系
1)实践决定认识。(实践在认识中起决定作用;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首要的基本的观点)
①实践是认识的来源。第一,认识产生于实践的需要。第二,认识形成的可能性与现实性都是由实践提供和决定的。第三,正确理解认识源于实践要注意以下两方面的关系:首先是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的关系(它们之间是源和流的关系);其次是社会实践与生理素质的关系,马克思说:“搬运夫和哲学家之间的原始差别要比家犬和猎犬之间的差别小得多。他们之间的鸿沟是分工掘成的。”只有在实践中认识主体才能与事物相联系,从而形成人的认识。
②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提供了认识的可能)。实践不断为认识提供新课题,促进认识的发展。;实践为认识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手段,不断提供认识的新的手段、方法、素材;实践不断锻炼和提高人的思维能力。
③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马克思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
④实践是认识的最终目的。人类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在实践中产生的认识必须回到实践中指导实践服务于实践,实现对客观世界的改造。
2)认识、理论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①认识反作用于实践基本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先进的、正确的认识指导实践,能使实践达到预期的效果,促进人类世界的进步与发展;二是落后的、错误的认识指导实践,就会对实践产生消极的甚至破坏的作用,阻碍人类世界的进步与发展。
②认识对实践的能动作用,充分体现在作为认识的高级形式的科学理论对实践的巨大指导作用上。首先,科学理论是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正确认识,它可以而且应该走在实践的前面,指导实践活动的进程;其次,科学理论能预见未来,端正实践的方向;再次,科学理论作为一种精神力量,能推动人们在实践中创新,正如列宁所说“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
2.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辩证关系原理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低级和高级的关系。
(1)相互区别
①含义不同:感性认识是指对事物现象、外部联系、片面的反映;理性认识是指对事物本质、内部联系全面地反映。
②特点不同:感性认识具有直接性、具体性;理性认识具有间接性、抽象性。
③形式不同:感性认识的形式是:感觉、知觉和表象;理性认识的形式是概念、判断和推理。
(2)相互联系
①感性认识是理性认识的基础或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这是认识论的唯物论。这就坚持了认识中的唯物论。
②感性认识必须上升到理性认识,这是认识论的辩证法,因为认识的真正任务是达到对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才能有效地指导实践活动。这就坚持了认识论中的辩证法。
(3)相互渗透
①感性认识中有理性认识:感性认识以理性认识为指导;感性认识的东西要借助于理性认识的形式——概念来表达。
②理性认识中有感性认识:理性以感性为基础;理性认识的东西要借助于感性认识的形式——语言来表述。
3.认识中的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
认识过程主要是理性思维的过程,同时又包含非理性因素的参与。
(1)理性因素及其作用
理性因素是指人的理性直观、理性思维等能力,它在认识活动中的作用主要有:
①指导作用。②解释作用。③预见作用。
(2)非理性因素及其作用
非理性因素是指人的情感、意志,包括动机、欲望、信念、信仰、习惯、本能等,以非逻辑形式出现的幻想、想象、直觉、灵感等也属非理性因素。情感、意志、欲望和需要等非理性因素,虽不属于人的认识能力,但对人的认识活动的发生与停止,对主体认识能力的发挥与抑制起着重要的控制和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动力作用。②诱导作用。③激发作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既肯定理性因素在认识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强调非理性因素要受理性因素的制约,同时也承认并重视非理性因素的重要作用,它全面分析了非理性因素在认识中的积极作用和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从而同非理性主义划清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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