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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作为民法中的人有两个基本要点: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
民法中的人只是有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他只有参与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相对而言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并非总是只有一人,也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只有义务主体才有特定或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具体而言他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
1、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他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行为的必要性,而民事权利体现的是主体行为的可能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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