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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备考笔记:法制史隋唐部分的详细笔记

本文为法制史隋唐部分的详细复习要点笔记。


  11、《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开皇律》继承了魏晋以来各代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做了重大改革,使封建法典在体例和内容上得到进一步完善,其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第一,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传统,体例上仍为十二篇,第一篇仍为“名例”,其他十一篇篇名稍有变化,如“禁卫”改“卫禁”,“婚户”改“户婚”,强调了对皇帝人身安全的保护和对田制赋役制度的重视,使法典篇目的安排更加科学,用语更加严谨。又把“捕断”分为“捕亡”“断狱”两篇,并将其移至最后,形成整部法典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体例格局。

  第二,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其“简明”表现在:其一,减少了条数,全律定留500条,比《北齐律》少了近一半。其二,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改变了至北齐后期死刑仍存轘、枭首、斩、绞四种的状况。其“宽平”表现在:其一,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的刑罚手段。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制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做了减轻的规定。

  第三,创设了“十恶”制度。《开皇律》在继承北齐“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次将其定名为“十恶”制度,置于篇首,作为封建法律的重点打击对象。“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此“十恶”重罪者,不仅对本人严厉制裁,而且株连家属、没收财产。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议”和赎刑的优待。

  第四,继承并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如肯定了《魏律》中的“八议”制度,继续规定,凡这八种人犯罪,均可通过特别的程序,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在此基础上,首次明确规定,凡“八议”之人及七品以上官,犯非“十恶”之罪,可以例减一等;九品以上官可以用铜赎罪,并详细规定了各等刑罚赎铜的数额;继续规定,官吏不论犯公罪还是私罪应判流刑的,均可用官品抵挡相应的刑罚,而且条文更加明确具体。

  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由于《开皇律》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

  12、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其主要内容

  (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所谓“德主刑辅”,其基本要义就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即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而以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而这均不可缺少,要德刑相济、礼法并用,即重视“德”的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二者地位不同,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

  (二)立法要宽简

  所谓“宽”即宽平,要求做到减轻刑罚;所谓“简”即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所谓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求: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法令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四)强调执法严明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不等于一个国家统治的稳固;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不折不扣的适用和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唐初统治集团认识到这一点,强调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13、唐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1)律。律是封建国家的基本法典,是各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稳定性最强、在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法律规范,其作用在于“正刑定罪”,即把一切危害封建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相应的刑罚手段予以制裁。

  (2)令。令是经过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其作用是“设范立制”,是律的重要补充,故“律无正文者,则行令”。

  (3)格。格是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又称敕格。格源于汉魏之际的科,南北朝时以格待科,从此格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为隋唐所沿用。其中涉及国家各部门及百官办事规则的内容较多,即“百官所常行之事”,可以作为对犯罪者定罪量刑的依据。

  (4)式。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规则和公文程式,在唐朝也称为“永式”,是国家机关中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

  在唐朝,在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组成的法律体系中,以律为主,以令格式为补充,凡违背令格式的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一律依律予以刑罚处罚。总之,令格式是对国家各项制度的正面规定,律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的刑罚制裁。律、令、格、式的综合运用,就是唐朝全部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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