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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备考笔记:法制史隋唐部分的详细笔记

本文为法制史隋唐部分的详细复习要点笔记。


  14、《唐律疏议》的主要刑法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唐律规定,官员犯罪要首先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然后根据犯罪性质和主观恶性的不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一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a、7岁以下90岁以上,虽有死罪,也不判刑b、10岁以下80岁以上以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其他犯罪不加刑c、15岁以下70岁以上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可以收赎。同时还规定,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3)同居相隐不为罪

  这项原则来源于儒家主张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互相包庇隐瞒,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小功以下亲属相容隐者,减凡人三等处罚。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这一原则。

  (4)自首减免刑罚

  犯罪行为尚未被发觉之前,就主动到官府坦白认罪,构成自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被人告发才去自首,只能减轻刑事处罚。对自首不实或不尽者,均有相应处罚。

  (5)共犯区分首从

  唐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造意为首,余并为从”,造意者依律处断,随从者减等处罚。但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已行)及强盗等,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

  (6)再犯累犯加重

  再犯是指犯罪已被告发或已被决配而又犯新罪者,累犯是指被官府判决,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均加重处罚。

  (7)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凡属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若是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则适用唐朝的法律。

  (8)类推原则

  当处理某一案件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时,唐律规定可以适用类推原则,即“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15、六赃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16、保辜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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