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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辅导:刑法学总则冲刺阶段复习提纲

文中符号说明:↑可能性增加,↓可能性减小,×:删除符,可以不看的内容。※:提醒引起注意的符号,重点符号:△<▲<■。


  第四节 犯罪主体

  主体中年龄和精神状态两个方面的内容重点掌握。

  一、犯罪主体概述:了解概念及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3 个条件【选择】,了解特殊主体概念及认定中的应用。

  二、刑事责任年龄▲▲(必考内容):重点掌握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处罚,知道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负刑事责任的8 种犯罪,,罪名要求背诵。注意在此年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8 种犯罪以外的行为同时又触犯8 种犯罪的,按照8 种犯罪定罪。如绑架杀人、犯诈骗、盗窃、抢夺的过程中当场实施暴力的,直接定故意杀人罪。注意06 年司法解释的新规定。

  提示:生日的次日才开始算已满周岁,年龄的计算以行为发生时为准。已满 14 不满18 周岁的人:法律上规要求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记忆)。

  三、刑事责任能力▲:掌握“正常人”、“完全精神病人”、“相对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的规定。其中间歇性精神病按照犯罪时的状态确定,病理性醉酒按照精神病处理。《刑法》第18 条规定(注意‘应当’、‘可以’)。

  精神病的 2 个衡量标准:心理学的标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医学的标准(患精神病)。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属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实施行为的时候有精神病,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没有完全丧失,属限定行为能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它属于无行为能力。

  醉酒: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生理性醉酒犯罪,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不负刑事责任,但为了报复社会的例外。

  聋哑人和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必须是法律上明文规定。如盗窃罪不存在单位犯罪问题。主要掌握《刑法》第31 条规定的处罚,把握一下单位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其它单位犯罪的内容可不看。

  注意视为为自然人的情况(多选题):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公司、合伙企业。2、法律上规定个人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事业单位的。3、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4、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单位的个人私吞的。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述。简单了解概念,知道犯罪主观方面的要素(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重点是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两者为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犯罪的选择性要素。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简单了解。

  二、犯罪故意▲,掌握其概念和种类,刑法第14 条要求背诵;要求掌握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与区别。把握间接故意发生的两种情况。

  提示: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下,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什么样的损害结果,就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构成犯罪。

  三、犯罪过失▲,《刑法》第15 条要求背诵,理解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比较;能够有效的区分和运用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把握一下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注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概念和区别(简答、案例)。注意把握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区分。

  四、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是主观上的选择要件,例外:对于合同诈骗罪来说它又成了必要要件。犯罪动机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应用于选择题和案例分析中。要求掌握各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刑事责任,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到刑事责任;行为人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内发生的,不影响刑事责任,超出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的,要影响刑事责任。事实上认识的错误:1)客体认识的错误。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定罪。2)对象认识错误。包括同类对象认识错误和不同类对象认识错误;同类认识错误,如想杀张三,结果杀了李四,按最终的形态来认定故意杀人既遂;不同类的认识错误,如错把猪当成人杀杀了,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如果把人当成猪杀了,看主观有罪过,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成就过失犯罪,如果没有罪过,按意外事件处理。3)手段认识的错误。用失效的毒药杀人按犯罪未遂处理。

  行为的偏差参照对象认识错误处理。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必考内容)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掌握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即可。提示:犯罪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在间接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不存在停止形态,犯罪的停止形态是犯罪停顿的一种状态,不存在从一种停止形态过渡到另一种形态的问题。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看一下概念和标准(P40§1 倒数第2 行,§2 行1-3)。

  二、犯罪既遂的表现形态:要求掌握三种形态(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以及每种形态有哪些犯罪【选择题】。

  三、处罚原则简单了解。

  第三节 犯罪预备

  本节比较重要,要求掌握概念、处罚原则(记住《刑法》第 22 条规定即可),把握特征。能够区分犯罪预备和犯意流露(关键是有无预备的行为)、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要求把握犯罪未遂的概念(《刑法》第23 条第1 款的规定)

  理解掌握犯罪未遂的 3 个特征标题。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主要掌握各分类的分类方法依据【案例分析】。

  把握预备犯与未遂犯的区别:发生的阶段不同【选择】。

  三、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背诵最后一句话(《刑法》第23 条第2 款的规定)

  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要求掌握犯罪中止的概念(《刑法》第24 条第1 款),重点掌握犯罪中止的3 个特征。

  二、犯罪中止的分类。知道普通和特殊的两种分类,掌握第二种分类P47§3 的内容,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采取了措施,最后结果没有发生是中止,发生了是既遂。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看一看。

  三、掌握犯罪中止的处罚:背诵一句话(《刑法》第24 条第2 款的规定)

  要求能够在具体案例中有效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区分点:1、从发生的阶段不同,2、停止的原因不同。

  第五章 共同犯罪▲(重点看法条,案例分析应用,必考)

  掌握《刑法》第 25、26、27、28、29 条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重点掌握共同犯罪的概念一句话(其中“二人以上”的理解,注意主体要合格)。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重在理解应用。共同故意是构成共犯必要条件,交通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单位主管人员以及乘客)是一个法定的例外情况。

  注意不构成共犯的情况:1)共同过失;2)一方故意一方非故意的帮助;3)故意的内容不一致;4)同时犯;

  5)实施过限;6) 间接正犯。7)事后(既遂以后)窝藏、包庇的行为也不能发生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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