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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检、法职务分工:同级原则
a。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b。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工作。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c。法院:负责审判工作。
d。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对特定的案件享有侦查权。
2.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3.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法院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而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其无罪。
f。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B。已经追究的,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
a。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
b。自诉案件:法院不应受理。
c。已经立案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d。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4.各阶段辩护方式:
侦查阶段
只能自行辩护,但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进行咨询、控诉、取保后审等事宜。
起诉阶段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
审判阶段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5.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
A。公开审理:除以下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与民诉比较),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P182T11)
a。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c.14—16岁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P182T10)
d.16—18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P182T12)
e。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B。公开宣判: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
6.少数民族的规定:
a。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b。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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