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察规律二:热门必考及示例
1、法理学
全民守法的条件(论述)【考生回忆版】
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如果法制定出来了,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必将失去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权威和尊严。正如我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说;“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
(1) 守法主体: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2) 守法范围:在我国,主要是各种制定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某些非规范性文件,如判决书
(3) 守法内容:①行使权利②履行义务
(4) 守法状态:①最低:不违法犯罪,是守法主体,但不是法的主人,②中级: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对法的态度基本肯定③高级:无论外在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完全肯定的
2、法制史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简答题)
(1)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清末在审级上确立了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城(乡)谳局四级三审制。
(2)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3)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开审判、复审等程序。在审判规则方面,吸收了西方国家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辩护制度等,但并未能真正实施。
(4)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清末制定了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等法院组织法规,初步规定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5)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清末实行狱政制度改革,制定狱政管理法律,改革监狱管理机构,设立模范监狱。
3、宪法学
宪法发展的趋势(简答)
宪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对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
1.加强行政权力以及中央集权趋势明显。行政权力扩大是宪法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方面的发展。表现为:(1)行政权干预立法权;(2)紧急命令权;(3)行政机关经委托享有一定立法权。中央集权趋势是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纵向配置方面的发展趋势。表现为:(1)传统中央集权国家。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地方分权、地方自治不具有实际意义;(2)奉行地方分权实施地方自治的国家,中央对地方的干预越来越多,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财政监督;(3)联邦制国家中,尽管联邦中央的权力在理论上是有限的,但现实中联邦中央的权利在不断扩张。
2.宪法内容更加丰富完备。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在宪法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随着宪法对教育、文化的规定成为宪法的重要内容,宪法已经不再仅仅是政治法,而是内容更为全面丰富的社会法。
3.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宪法在组织配置公共权力的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日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首先表现为:(1)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权利的规定。不再局限于只规定政治权利和自由权。(2)宪法对社会权利的规定。(3)对环境权的规定。环境权成为一项新的公民基本权利。(4)强调权利的保障。设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对权利的实现规定保障措施已成为较为普遍的趋势。
4.重视宪法保障。各国纷纷建立宪法保障制度,设立专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其中采用宪法法院又是它的主流。
5.宪法发展国际化趋势加强。二战以来迅速发展的全球化趋势和经济一体化使得宪法发展也呈现出国际化趋势。表现为:(1)对国际法直接承认和接受,一改近代宪法基于主权观念而对国际法采取的保留态度;(2)随着战后传统主权观念的变化,并基于国际合作的需要,宪法对国家主权进行了有条件的限制;(3)人权是国际法的重要领域,围绕人权问题签署了许多公约。许多国家加入人权公约,体现了公民基本权利领域的国际化趋势;(4)从宪法的国际化趋势实现方式来看,从主要依靠政治手段直接接受国际化演进到现在主要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由国家采取有关措施来顺应国际化趋势。
五、考察规律三:综合创新及示例
1、法理学
简述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简答)
法律论证是指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和判断结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证立的过程。法律论证具有如下特点:
其标准是:
(1)内容融贯性。需要论证的裁判的前提具有命题学的性质,命题本身具有可反驳性,论证的过程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而融贯性则是证立一个命题能够成立的重要标准。
(2)程序合理性。法律论证的程序必须是合理的,法律论证的过程必须建立在程序合理性的基础之上。
(3)逻辑有效性。逻辑有效性是逻辑论证方法所追求的论证标准。逻辑学方法通常是指三段论。司法的功能是适用法律,通过将法律规则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然后得出判决。这种判案的过程与三段论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使逻辑方法能够在法律论证过程中加以采用变为一种必然现实。由于逻辑有效性无法解决大前提的真假问题,因此也就无法保证其所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因此逻辑有效性不能成为法律论证的唯一标准。
(4)结论可接受性。法律论证的命题要被人们接受,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还应当是合理的,可以被不同层系的人接受。
2、法制史
西周的结婚、离婚的规定及其后世影响(古文分析题)
1、 西周结婚的条件: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过程:一是“纳采”,即男家请媒妁向女方送礼品提亲;二是“问名”,即男方请媒妁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三是“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四是“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又称“纳币”;五是“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六是“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六礼作为西周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为后世历代所继承,成为古代礼制的一部分。
3、离婚的条件:所谓“七出(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者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
但是,按照周代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境,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已尽子媳之道,亦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经过夫妻的同甘共苦后变成富贵。按礼制,“妻者,齐也”,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休妻的限制,但根本上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七出(去)”、“三不去”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其影响极为深远。中国后世传统法律中,关于婚姻解除的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去)”、“三不去”的范围。
3、宪法学
宪法基本原则(论述)
1、人民主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博丹);从君权神授到人民主权。君主主权到议会主权(英国)
2、卢梭《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原则认为国家是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该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3、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了政府的正当权力必须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寄托于国民。
4、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表述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2、基本人权(2004年人权入宪)
1、人权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又打上了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
2、17、18 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最先提出人权口号“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3、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宪法都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特别是 2004 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之后,基本人权原则表现为国家的基本价值观。
3、法治原则(1999年“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历史的概念,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它包括宪法优位;法律保留和司法独立、
潘恩: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
2、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精神,一般都在宪法中宣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战后,法治概念由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开始重视法律的内容和目的。
3、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
4、权力制约(资本主义分权,社会主义监督)
1、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
2、近代分权是洛克、孟德斯鸠。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其二,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与相互制约的关系。权力制衡原则的核心在于,通过权力分立、权力制约、权力平衡达到限制专制与独裁的目的,以实现民主。
3、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首创的。
4、我国: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的监督;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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