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专业及人数
2013年我校共有104个专业 (其中全日制专业硕士或领域14个)招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本招生简章专业目录中所列“招生人数”为预计招生计划,实际招生计划(含非定向、定向、委托培养、自筹经费计划)以当年国家下达的文件为准,且各专业的招生数将根据考生报考及上线情况而有所变动。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学术型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5.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可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6.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条件之一: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3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3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3.报名参加我校专业硕士中的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教育中的教育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4、5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4.报名参加我校除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教育中的教育管理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5.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考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亦不得再参加统考。2013年我校除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教育中的教育管理外,其他各学术型专业和专业学位均可接受推免生。
三、报名及考试办法
1.2013年硕士研究生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网上报名时间为2012年10月10日-31日每天09:00-22:00,现场确认时间为2012年11月10日-14日。具体报名办法和初试相关事项详见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也可届时关注我校研究生院(筹)的网站:http://graduate.nbu.edu.cn
2.复试由我校组织安排,实行差额复试,全面考察考生素质,择优录取。初试和复试科目详见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办法将适时另行通知。
四、我校硕士生的有关待遇
1.同等条件下,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录取、优先使用公费指标。
2.为吸引更多的优秀本科毕业生报考我校,凡第一志愿录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包括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定向生和委培生除外)将获得相当额度的新生奖学金:(1)“985工程”或“211工程”所属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本科毕业考生;(2)其他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且入学考试成绩优异的考生。
3.符合条件的硕士生,还可享受我校设立的普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捐赠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待遇。
4.学校为研究生设立曹光彪学生科研奖,奖金额度最高达10000元人民币。
5.在校研究生可申请学校学生科研创新计划(SRIP)课题、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得到不同程度的资助。
6.委托培养硕士生、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费收费标准为7000元/人·年;非定向培养硕士生、定向培养硕士生免交培养费。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也有较高比例的免交培养费指标,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生的培养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确定。
7.通过CET6的考生(分数线以学校当年公布的为准)可在入学后申请英语公共课免修,CET6合格分数的时效为2年。
8.我校为研究生提供勤工俭学机会。
9.家庭经济困难且在本科期间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自筹经费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
10.住宿费按照我校有关宿舍(含公寓)收费标准缴纳。
五、其他注意事项
1.若发生考生与原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而造成考生不能报名、考试、录取就读的后果,我校不承担责任。
2.在审查考生网上报名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我校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3.考生在网上报名时提交的所有材料应清晰、详细、真实;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4.我校研究生院(筹)受理招生政策的咨询,不办理购买参考书业务,有关历年业务课试卷的获得办法可点击查看宁波大学研究生院(筹)网站的相关信息http://graduate.nbu.edu.cn。
5.本简章中如有内容与教育部最新政策相冲突,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最新政策执行。
6.有关招生信息请随时留意我校研究生院(筹)的网页http://graduate.nbu.edu.cn,如有变动,以我校网页公布的报名办法、招生简章、专业目录及相关信息为准。
7.2013年我校与中科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在“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物理化学”、“凝聚态物理”、“机械工程”4个学科专业联合招收硕士研究生,详见《宁波大学与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2013年硕/博士生联合招生简章》
有关报考专业的具体问题及购买参考书目等事宜,可直接与相关招生学院联系(详细联系方式见“硕士学位点介绍”)。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 宁波大学研究生院(筹)
学校代码:11646
邮政编码:315211
电话:0574-87600226
传真:0574-87609125
网址:http://graduate.nb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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