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天津市硕士学位研究生
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12]2号)和我市《2013年天津市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评卷工作实施细则》(津招办高发[2012]3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3年我市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复核工作由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称市高招办)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负责报考本单位考生成绩复核申请的受理、统计、上报、复核结果的送达及咨询解释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成绩复核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市高招办负责对我市评阅的统考科目进行复核。各招生单位负责对自命题科目进行复核。全国统一评阅的统考科目由相应的评卷单位负责复核。
三、考试成绩由考生所报第一志愿招生单位通知考生本人。考试成绩发出后,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成绩复核。各科目的复核范围是:漏评、成绩累计及成绩登记有误等情况。
四、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须于2月27日下午3时前,到招生单位办理申请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市高招办不接收考生个人的成绩复核申请。
考生办理成绩复核申请时,须出示本人准考证,填写《天津市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复核申请表》,写清本人姓名、考生编号、报考单位、申请复核科目,交纳复核考试成绩费(每科10元)。
五、招生单位须于2月27日下午4时前将申请复核分数的考生数据信息报送市高招办,并委派一名工作人员于2月28日上午9时携带“考生成绩复查申请单”、“成绩复查统计表”到市高招办报到。
六、市高招办和招生单位本着对考生负责、对招生单位选拔人才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成绩复核工作。考生本人不得查阅答卷。
经复核无误的申请,招生单位在《天津市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复核申请表》中,标注“经核查无误”字样、加盖招生单位公章;《天津市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单》经招生单位送达考生本人。
经复核确属有误的,我市评阅的统考科目由市高招办会同招生单位和评卷点予以更正;全国统一评阅的统考科目以相应评卷单位提供的更正说明为依据,市高招办会同招生单位予以更正;自命题科目由各招生单位评卷组写出书面情况,报市高招办批准后予以更正。复核结果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本人,退还考生该科目的复核考试成绩费。复核无误者不退还复核考试成绩费。
七、各招生单位要严格履行考生成绩复核申请表的交接和送达手续,认真负责做好咨询解释工作,确保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复核工作公正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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