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深入推进研究生招生改革,狠抓考试安全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和招生服务,切实提高招生质量,维护公平公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责任,狠抓考试安全
当前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工作仍然面临十分复杂、严峻的形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精神,认真总结近年来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狠抓考试安全,确保研究生考试安全平稳。
省招委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招委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招生考试工作责任体系,要对照《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方案》(另行下发)制订本地区安全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把工作落实到每一位考务工作人员,确保试题试卷安全。要加强系统内部治理和监管,全面梳理排查研究生考试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强化对关键岗位的监管和考试安全的监督检查,强化对考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法制警示教育和业务管理培训,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要全部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实施,要确保考点的作弊防控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等全程正常使用。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撤并一些报名人数较少的报考点。所有考点均要配足配齐第二代身份证识别仪、金属探测仪等能够有效防范作弊的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一配备考试文具、考场电子挂钟和指纹识别仪等,不统一配备考试文具的地区要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规定检查考生携带的文具。
要充分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主动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联系,切实做好2014年研招考试的安全保卫工作。要继续开展打击涉考犯罪、销售作弊器材,净化网络环境和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严密监控考前及考中通过网络、通讯设备等传播涉嫌泄露试题及答案等有害信息,严厉打击考试舞弊及相关犯罪活动。
二、强化综合评价,提高选拔质量
研究生招生工作要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为核心,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选拔的根本标准。要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改革创新人才选拔机制,围绕选拔培养目标建立健全能力与知识并重的考核体系,强化对考生知识成就和能力潜质、考试成绩和学业表现的综合评价,增强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使具有创新能力和专业潜质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转变研究生招生管理模式,进一步扩大招生单位自主权,强化招生单位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和规范基层学术组织和导师群体在人才选拔中的作用,提高导师群体科学选拔人才和规范执行政策的能力。
三、加强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公正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对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复试办法、复试名单、复试成绩、录取办法、录取名单等重要信息要进行及时、充分、规范的公开。拟录取名单要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要充分利用本单位互联网平台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为社会和考生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有对本地区所有招生单位监督管理的职责,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制,强化对招生单位招生工作的监督,对招生单位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充分、不规范的行为进行纠正;公开信访举报受理渠道、程序和时间,对出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理念,切实提高招生考试管理服务水平。要充分利用招生简章、网上招生咨询等渠道,帮助考生准确及时了解招生及有关方面的政策,特别要做好对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后国家加大研究生教育投入力度和建立多元奖助体系以及调整后学费政策等的宣传咨询工作。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设立招生咨询电话,主动向社会公布,并派专人负责解答考生的问题。要做好考试期间的组织工作,加强综合保障,完善应急处理预案,为广大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要做好复试、调剂、录取阶段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
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是指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命题的考试。
联合考试是指教育部批准招生单位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命题的考试。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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