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初试
各报考点和招生单位应按照教育部“管理规定”要求,做好初试业务课命题、考试组织的各项考务工作。
(一)初试时间
2020年12月26日—12月2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在12月28日进行,8:30开始考试,最长不超过6小时。
(二)初试地点
考生按照《准考证》上指定的考点、考场参加考试。
(三)考场设置
考场由作为报考点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四)命题
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科目设置及试题选用,按《关于编制2021年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的通知》(教学司〔2020〕6号)文件中有关要求执行。
初试中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
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指导规范>的通知》(教学厅〔2019〕12号)和《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规范>的通知》(京招考委〔2019〕20号)文件执行。招生单位自行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招生单位是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自命题工作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严慎细实做好各方面工作,坚决杜绝草率大意、粗糙行事。
各招生单位要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管理。要在学校层面对自命题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不得简单下放、层层转交。
要着力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以及命题、审题、制卷,试题、答案保密保管、运送交接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试题、答案、试卷绝对安全。
(八)违规考生处理
按照教育部“管理规定”要求,今年各招生单位要继续充分利用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有关考试工作的具体要求将另行发文。
五、评卷
我市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4个统一命题科目全部实行网上评卷,全市共设置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等8个评卷点。各招生单位要按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评卷工作规定(另行发文)在评卷教师遴选、推荐和管理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保证评卷工作顺利进行。
六、单独考试
经教育部批准有权组织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等考试方式)的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明确本单位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并按要求对外公布,严密组织报名、命题、考试和录取的各项工作。
七、复试
招生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并事先公布,确定复试名单,安排复试。
在京的7所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的试点高校在公布执行本单位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复试标准及办法之前,须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备案。
招生单位对考生进行复试时,可按前述规定对其收取复试费。
八、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可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九、录取
录取工作贯彻“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录取工作的具体要求将根据2021年全国录取工作会议精神另行发文。
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试点高校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划线办法,提高科学性。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
在录取阶段,各招生单位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上报拟录取名单,由市教委、考试院审核无误后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市研招办通知招生单位打印录取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向考生发出录取通知书。
十一、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引导
各招生单位要坚持首善标准,把做好宣传工作放在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的突出重要位置,以更大的力度抓紧抓好。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主动加强正面宣传,切实做好政策解读、考试组织、成绩发布、信访咨询、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要结合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时段,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研究生考试招生的基本政策、改革措施、工作安排、程序规则,确保所有考生均可在各阶段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研究生考试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
十二、考试招生疫情防控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厅〔2020〕8号)等文件要求,各招生单位和报考点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认真做好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安全防护,及工作场所、考试环境等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研考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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