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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来源:教育部 2009-11-11 17:22:41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第九章录取

  第五十三条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2010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以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2010年全国研究生招生事业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加分优惠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第五十五条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录取名单必须经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检查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议审查。

  第五十六条少量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五十七条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五十八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五十九条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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