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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六十九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招生单位应积极推进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七十一条 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招生简章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十二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要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第七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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