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考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的毕业生、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可根据有关规定,按课程名称、要求和学分相同的原则,可以申请免考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有关课程。
①每年3月1日至10日和9月1日至10日由考生向所在地自考办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如:毕业证书、等级证书、原所在学校课程成绩单、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等(因课程类型不同而材料要求不同),学绩表复印件(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填写《免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经当地自考办负责人查验、核准、签署意见后,报省自考办审定。
②省自考办对符合免考规定的免考申请在其表格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一份交考生所在地自考办,一份连同相应的签审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起由省自考办存档。
各类考生免考课程一览
已毕业专业及学历层次 |
报考专业层次 |
免考课程 | |
专 科 | 专 科 | 名称、要求和学分相同的课程 | |
本 科 | 本 科 | 公共政治课、英语(二)、高等数学(二)(财)、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等公共基础课 | |
英语专科 | 本 科 | 英语(二) | |
数学专科 | 专、本科 | 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 | |
汉语言文学(中文)专科 | 专、本科 | 大学语文 |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 一级或以上 | 专、本科 | 计算机应用基础 (理论考试及上机考核) |
二级或以上 | 专、本科 |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理论考试及上机考核) | |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 二级或以上笔试考核 | 非英语专业专科 | 英语(一)课程 |
三级或以上笔试考核 | 非英语专业本科 | 英语(二)课程 |
◆毕业手续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完成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1、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的考生,经所在地自考办进行审核后,按要求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
2、考生将《毕业生登记表》、课程合格证书、准考证、转、免考有关证明材料、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限申请本科的毕业生)交所在地自考办,由所在地的市县级自考办在规定时间内统一送省自考办。
3、自学考试应考者的毕业时间为上半年6月,下半年为12月。凡达到毕业要求的应考者,应根据当地自考办的通知于每年的6月10日、12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送当地自考办,市县自考办认真审核毕业材料后,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毕业生材料报省自考办,集中办理有关毕业手续。逾期送材料者,推迟到下届办理。
4、遗失毕业证书的,按有关规定一律不予补发,只办理相应的学历证明。学历证明的办理程序为:
①由毕业生本人向领证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办理学历证明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当地自考办或有关学校审核盖章。
②毕业生将《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主考学校档案室盖章的复印件等材料到《海南日报》刊登遗失声明。
③遗失声明刊登后,省自考办为其办理学历证明。
◆申请学位方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件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海南省教育厅琼教高[1997]13号文等文件规定,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社会助学
社会助学是各级各类大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及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面授、电视、广播、函授等多种形式开展的助学活动。开展社会助学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书面许可证,并在省、市县自考办的指导下进行,任何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都不能自行发放与自学考试有关的各种合格证书、专业证书、毕业证书。
考生参加合法、科学的社会助学辅导,有利于提高自学质量和效果。考生参加社会助学,应先到所在地自考办了解有关情况后,再根据本人需要自主选择社会助学的学校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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