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1.2015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按计划在统一时间内组织实施。
2.考试地点统一设置在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或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的县(市)政府所在地。
3.考试统一使用北京时间,考生应在开考前20分钟持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座位通知单入场。考生迟到15分钟即不得进场考试,距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场。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行网上阅卷。考试试卷由试题纸和答题卡两部分组成,考生须按规定在答题卡上作答。每门课程考试满分为100分,卷面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成绩合格者,由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发给全国通用的课程合格证书;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科目课程的考试。
5.《高等数学》(一)、(工专)、(工本)、《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等课程考试不得携带计算器。经济类专业及其涉及数据运算的各门课程考试可以携带、使用不带程序、没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考试时考生间不得相互借用计算器。
六、关于自治区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
2015年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继续在全区组织实施汉、维、哈文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考试时间为4月和10月,均安排在自学考试第一天,上午(9:00-11:30) 《教育学》、下午(14:30-17:00) 《心理学》,每门课程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报名时间与自学考试网报时间相同。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依据新疆教育出版社2011年8月出版的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修订编写的汉、维、哈文版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实施考试。
七、自学考试免考相关政策
1.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违规、违纪者除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均可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2.自学考试专科及以上层次的考生,在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原合格的单科课程,其名称、代码、学分与现报考专业计划内课程相同,可按规定免考。
3.公共政治课程的免考:
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公共政治课程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2学分)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4学分);
各类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公共政治课程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2学分)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4学分)。
4.公共基础课程的免考:
⑴数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合格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高等数学》合格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及本科《高等数学》课程。
⑵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大学语文》:
①专科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②本科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③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专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
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英语(一)》、《英语(二)》或《俄语(一)》、《俄语(二)》:
①各类外语(英、俄语)类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②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取得原四级及以上合格证的;
③各类专业专科学过《英语》或《俄语》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俄语(一)》课程;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或《俄语》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俄语(一)》和《英语(二)》或《俄语(二)》课程”。
⑷各类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物理》课程合格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及本科的《物理》课程。各类专业的专科毕业生《物理》课程合格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的《物理》课程。
5.本科二学历(国民教育系列本科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的免考规定:
⑴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学历专业学习,凡相同层次专业中与自学考试课程名称、内容和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按规定可以免考并获得相应学分,但不能超过该专业总学分数的50%。
⑵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的学习,可免考自学考试《基础汉语》(00574 ,8学分)、《大学汉语(二)》(11895 , 8学分)、《汉语泛读》(00577,6学分)。
⑶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的学习,可免考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00019)(2﹢2学分)、《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1,00052)(3﹢1学分)。
6.从2013年起各类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直接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不再加考课程;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学习的考生申请免考“外语”加考课程,不再设置年龄限制。
其他有关自学考试免考政策详见《新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
八、关于各类证书考试及相关政策规定
1.2015年在全区继续组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中国物流职业经理、中国销售管理专业水平、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等证书考试。上述项目考试的具体报名要求和时间安排,请详见附件7。
2.根据规定,相关非学历社会证书考试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之间可按下列办法进行顶替和互认:
⑴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或二级以上笔试合格证书,可顶替自学考试的《英语(一)》(00012)课程;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三级以上笔试合格证书可顶替自学考试的《英语(二)》(00015)课程。
⑵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或一级以上证书,可顶替自学考试的《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00019)课程或《计算机应用技术》(02316、02317)课程;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或二级以上级别“C语言程序设计”证书,可顶替自学考试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051、00052)课程或《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0342、00343)课程。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PC技术证书,可顶替自学考试的《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02319、02320)课程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02277、02278)课程。
⑶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应用能力A》(07507)和《英语应用能力B》(07508)两门课程。《英语应用能力A》和《英语应用能力B》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自学考试的《英语(一)》(00012)课程。
⑷通过“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中国销售管理专业水平、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等相关证书课程考试,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本、专科专业学习,其取得的相关证书课程的成绩(学分)可顶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本、专科专业相关课程的成绩(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