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考试成绩查询
1.2015年4月份、10月份自学考试成绩,考生可分别于5月25日和11月25日起通过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查询。
2.考生亦可通过登录新疆自考在线查询(http://www.xjzkzx.com)或教育信息网(http://www.xjedu.gov.cn)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3.考生还可通过16885111自考查分专线电话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十、有关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
1.有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的专业和课程,考生须在理论部分的考试合格后,按照规定报名参加相关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的撰写与答辩须待各科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方可进行。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本科专业的毕业论文答辩及相关成绩的发放等工作,由各专业主考院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安排。有关具体事宜可登陆新疆自考在线(http://www.xjzkzx.com)查询,亦可根据以下联系方式直接向相关专业主考院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咨询联系:
新疆大学自考办:0991-8582934、新疆农业大学自考办:0991-8763606、新疆医科大学自考办:0991-4363643、新疆财经大学自考办:0991-7843846、新疆师范大学自考办:0991-4333984、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自考办:0994-2351429、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自考办:0991-7902196。
3.部分主考院校为疆外高校的专业,其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本科专业毕业论文答辩及成绩发放等工作可与相关主考院校指定的以下助学或教学点联系:
主考院校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指定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其主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工作。联系电话:0994-2344193、2344965。
主考院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指定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人事训练处教育训练科负责其主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工作。联系电话:0991-5586054。
主考院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指定新疆司法警官学校和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负责其主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工作。联系电话分别为:0991-2655650、2658072和0994-5824376。
北京交通大学主考的物流管理(专科、独立本科段)、人力资源管理(专科、独立本科段)和采购与供应管理(专科、独立本科段)专业将根据主考院校安排,另行通知。
十一、关于毕业手续的办理
1.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考试的考生,通过相关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含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即可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申请办理本科专业和护理学专业毕业手续,须分别出示本人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专业毕业证书和卫生类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考生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的时间分别为每年上半年的6月10日前和下半年的12月10日前。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到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依照《申请办理自考毕业证书须知》(考生可登录新疆自考在线http://www.xjzkzx.com查阅)的要求申请办理毕业手续,逾期则需延至下一办证周期办理。
3.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集中毕业审核时间为每年上半年的6月下旬和下半年的12月下旬。
4.本科毕业生要求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在获取毕业证书后及时向主考学校申请办理。
十二、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大纲教材变化情况和教材供应
1﹒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全国考办已经对内容明显滞后的部分课程大纲、教材进行修订。2015年有《计算机应用基础》等课程考试使用新编或修订的大纲、教材,具体见附件中课程名称前加注★的课程。新编或修订的大纲、教材的首次启用时间在附件中已经注明。2015年全国统考课程命题使用的大纲、教材见附件5。
2.考生应根据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公布的各专业考试用书目录(详见附件5、6)和相关通知以及新疆自考在线(http://www.xjzkzx.com)中用书公告确定的考试教材和考试大纲目录,到当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的自学考试教材专营书店购买考试用书与考试大纲。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文教材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教材与大纲的指定供应单位为乌鲁木齐科技图书有限公司(原名科技书店)(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342号,电话:0991-2618218、邮编:830002)和昆仑科技书店(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29号,电话:0991-4821856、4822735)。乌鲁木齐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维、哈文教材的指定供应书店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书店(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458号,电话:0991-2864524、8551116)。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教材专营书店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严禁销售、购买、使用盗版教材的规定,向考生销售和提供正版教材,广大考生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和举报。
4.部分委托开考专业的教材由有关委托开考部门(或主考院校)负责供应,考生可直接与有关委托开考部门(或主考院校)联系教材购买事宜。
十三、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待遇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十四、其它相关事宜
1. 2015年的统考课程有以下变化:
⑴根据考委[2013]3号文件的规定,从2015年起停考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停考该专业《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代码00917)等10门课程,停考课程的顶替关系按照新考办《关于转发全国考委{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的通知》(新考办【2014】4号)要求办理。
⑵根据考委[2014]3号文件的规定,从2015年10月起,用汉文开考专科的思想政治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03707)调整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代码12656)。
⑶根据考委[2012]4号文件的规定,2014年首次开考修订后的学前教育专业(专科),2015年继续安排《幼儿园教育基础》(课程代码12339)等11门课程的考试,具体课程考试安排见附件1。为区分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新、旧专业的课程考试安排,附件中相应专业栏分别标注“新专业计划”和“旧专业计划”字样。
2.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将会做出相应调整和改变,在命题时要将考试之日起六个月前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列入相应课程的考试范围。凡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3. 2015年安排考试的 “公安管理(本科段)”、“监所管理(专科、独立本科段)”、“经济学(独立本科段)”、“机电一体化(专科、独立本科段)”、“农学(专科、独立本科段)”、“畜牧兽医(专科、独立本科段)”专业分别由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畜牧厅委托开考。
4.秘书学专业(独立本科段)因主考院校新疆师范大学专业调整,已没有该专业学位授予权。考生毕业后如有学位需求,可与国内其它有该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联系咨询。
5.凡停考的专业,有尚未毕业的考生可转到相近专业参加考试,已取得的名称相同的课程合格证书继续有效。停考专业考生依照考试计划若还缺1-2门课程未能毕业,可到当地自考办申请,我办将依据全疆申请登记汇总情况酌情进行安排。
十五、本简章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地址:乌鲁木齐市和平南路77号,邮编:830001。咨询电话:0991-2609347 0991-26997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督举报电话(考试期间):
0991-2609318、0991-2609320。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1.2015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课程表(汉文)
2.2015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课程表(维文)
3.2015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课程表(哈文)
4.2015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课程表(蒙文)
5.201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课程表(汉文)
6.201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课程表(维文)
7.201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课程表(哈文)
8.201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课程表(蒙文)
9.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用书目录(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