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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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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第五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四十、评卷工作由省自考办组织实施。

  四十一、评卷工作由省自考办确定 , 在有关高等院校内集 中统一进行。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成立评卷领导小 组 , 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 , 省自考办派人参加。各课程评卷 组应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该课程骨干教师担任负责人 , 以 确保评卷的质量。

  四十二、评卷教师应聘任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业务水 平较高、责任心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有直系亲属参加本 次考试的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 不得参加本次评卷工 作。

  四十三、答卷、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答卷保 密号的编排与管理是省自考办的职责 , 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介入。

  四十四、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向省自 考办运送答卷 , 运送答卷时要做到专人专车 , 履行严格的答 卷交接手续 , 确保答卷安全。

  四十五、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要设立答卷保管室 , 保管室应在二层楼以上 , 且要昼夜值班 , 值班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 ,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十六、评卷场所设专人保卫 , 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 《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 , 丢失须及时报告评卷点负责人。评卷人员不得擅将试卷带出评卷场所。评卷工 作人员离开评卷场所时 , 必须将所有答卷交答卷保管室保 管。

  四十七、评卷期间的答卷保管、收发必须有严格的清 点、检查、登记手续。如发现有密封不严 , 倒装等现象 , 应 及时交答卷保管室处理。

  四十八、评卷前应对全体评卷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 保密纪律的教育和评卷规定的培训。评卷工作人员要严格执 行《评卷工作人员守则》和《评卷注意事项》

  四十九、评卷前各课程评卷组负责人应组织评卷教师认 真研究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 并对部分答卷进行试 评。应在试评基础上制定评分细则 , 评分细则应报省自考办 备案。

  五十、凡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有误须更正的 , 应由承担 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向省自考办报告 , 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凡全国统考课程 , 须经教育部自考办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十一、评阅主观性试题 ( 非选择题)的教师必须由本学科业务水平较高的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

  五十二、评卷中发现的违纪、舞弊 , 省自考办要及时按 有关规定处理。评卷中发现大面积违纪、舞弊及雷同卷 , 要 详细记录 , 报省自考办迅速查处 , 省自考办应及时报告教育 部自考办。

  五十三、评卷工作中必须建立复查制度。复查一定要严 格 ,不得随意加、减分。凡复查后不及格的试卷 , 应加盖" 不及格 " 章。涉及到分数更动时 , 应在题首分数处改动,并由复查教师签名; 因分数更动涉及及格与否时 , 应交课程评卷组长审查签名并加盖 " 分数复核变更章 " .

  五十四、省自考办负责评卷检查验收工作 , 检查验收应 在试卷密封情况下进行 , 质量检查结果应作出报告。

  五十五、评卷工作应实行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凡 能按教育部自考办及省自考办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卷 , 所评试 卷经省自考办检验符合要求、质量较好 , 或能积极发现雷同 卷的评卷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 : 对边反评卷纪律或没达到 有关评卷质量要求的评卷单位和人员 , 由省自考办视情节轻 重 , 分别采取扣发评卷费、通报批评、取消评卷资格等处罚 措施 , 或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十六、评卷结束后 , 由省自考办对成绩合格者发给 《课程合格证》; 成绩不合格者 , 不进行补考 , 可参加下一 次该课程的考试。

  第六章 考籍管理

  五十七、考籍管理工作由省自考办负责 , 实施计算机管 理。

  五十八、考籍管理工作按学分制和学年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所有合格课程有效期为八年。

  五十九、考籍管理以准考证号为序进行管理 , 跨考其它 专业的考生〈包括因专业停考需报考其它专业的考生〉不办 理新的准考证 , 只填写《报考课程卡》 , 即可参加另一专业 的课程考试。跨考专业的考生成绩均记录在考籍库准考证号 码下 , 以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

  六十、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转考者 , 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六十一、凡专业停考或跨省转考的考生 , 可免考有效期 内的名称相同、考试成绩合格 , 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 业中的课程。

  六十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 以上 ( 含专科〉的毕业生 ( 及肆业生、退学生 ), 可免考有 效期内的名称相同、考试成绩合格 , 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 学专业中的课程。

  六十三、报考独立本科段专业的考生 , 需提供国家承认 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的原件 , 并根据有关规定参加考试。

  六十四、考籍档案应包括考生的《考生登记表》、各科 合格成绩、首次办理准考证的同底片照片〈毕业证用〉、考 试期间的奖惩记录等有关材料。不合格课程的答卷在成绩发 布三个月后销毁。

  六十五、省自考办对自学考试毕业生 , 应置备毕业生名 册 ( 后附《考生登记表》 ) , 毕业生名册应长期保存。毕业生合格试卷一般保留半年后销毁。

  六十六、考生的思想品德鉴定 ,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 责 , 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负责。

  六十七、考籍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 , 建立严格的保管制 度。毕业资格审核时 , 考生的课程成绩和奖惩记录要严格与 省自考办计算机的记录相符。

  六十八、考生能提供全部课程的有效《课程合格证》, 完成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 ( 设计 ), 经思想品德鉴定 合格 , 即可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全部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 者 , 由省考委发给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印 制的毕业证书。

  六十九、省自考办要加强对办理毕业手续工作的管理 ,建立严格的证书、印章保管措施和必要的内部制约机制。

  七十、毕业生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七十一、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主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授予学士 学位。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七十二、各省自考办必须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 建立国家与省、省与地 ( 市 ) 生县〈区〉的多级考试信息采集管理、通讯网络系统。

  七十三、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自然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各课程考试情况及成绩、各专业合格人数及毕业生 情况等。各级自考办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应及时公布各种统一 规范的考试信息及代码。

  七十四、各级自考办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建立严 格的管理制度 , 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 , 防止数据的丢失和涂 改 , 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性。

  七十五、省自考办向教育部自考办上报考试数据的截止 时间为: 每年的七月底和一月底。考试信息公布前属国家秘 密 , 并应采取相应的保管、传递和安全保密措施 , 每年度的考试信息必须要有备份 , 确保考试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

  七十六、省自考办应定期发布考试分数 , 任何单位和个 人末经考试主管部门同意 , 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八章 附则

  七十七、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可依照本规则 , 结合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 ,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参照本规则执 .

  七十八、本规则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其它规定均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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