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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自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促使自学考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称自学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提高考务管理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考办)、区县(自治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区县考办)和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下称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办公室(下称助学园区)具体组织实施。
本细则是市考办、区县(自治县)考办、主考学校考办和助学园区考办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安全、规范。
第五条 由自学考试机构承担的其他考试的考务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考务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务工作人员。考务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七条 考务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 各级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
第九条 执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务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 报名报考
第十条 自学考试的报考对象和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2。鼓励农村地区各类人员参加自学考试。病残者选择适合自己的身体状况的专业报考。
3。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的考生在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文凭(含地方文凭)以后(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本科在校学生凭本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大学本科1至2年级的学籍成绩证明并加盖教务部门鲜章),考试、考核、论文答辩、思想品德鉴定合格,方可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报名时间和办法
1。自学考试每年分4次报名。每次报名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0天,由各区县(自治县)考办确定并提前向考生公布。
2。首次报考者须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到区县(自治县)考办报名;非首次报考者,凭准考证可到全市任何一个区县(自治县)考办报名。《准考证》由市考办统一制作。
3。凡报考一类助学专业课程的考生,须到主考学校及其助学点报名,由主考学校及其助学点统一到所在区县(自治县)考办报名。
4。凡报考合作开考专业的考生,须到合作开考部门下辖的辅导站(点)报名,由辅导站(点)统一到所在区县(自治县)考办报名,各区县(自治县)考办概不受理个人报名。
5。凡参加市考办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的考生,由该单位统一到所在区县(自治县)考办报名。凡有多个准考证的考生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合并档案。
6。劳改、劳教人员,由劳教、劳改部门组织集体报名。
7。考生可以报考该次考试计划公布的1至4门课程。
8。考生报名时,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首次报考者还需要缴纳准考证工本费、建档费(含电子摄像费)。
9。首次报考者的准考证号由区县(自治县)考办统一编排后指导考生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必须与居民身份证完全一致。考生的基本信息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新老考生在每次报名结束后,区县(自治县)考办都要打印《考生报名信息校对单》,经考生本人核对无误后方能离去。考生可以在网上或到区县(自治县)考办查询当次考试的考点、考场和考试座位号,首次报考者须到区县(自治县)考办领取准考证。
10。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并由报名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
格式如下:
前4位为区县(自治县)代码,按照国家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执行。第5、6位为报考年度号,第7位为考次,其中4月份考试为1,10月份考试为2,1月份考试为3,7月份考试为4。后5位为考生序号。如:重庆市渝中区2000年4月份考试第1位首考生准考证号应为:010100100001。
11。报名时,区县(自治县)考办可采取读卡和自助报名两种形式。读卡前,考生应严格按照“填卡说明”认真填涂报名报考登记卡。凡集体单位报名时应先输入5位数的集体单位代码。
12。准考证由市考办统一印制。遗失准考证的考生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办准考证,原准考证号码不变。补办准考证须缴纳工本费。
13。报名工作结束后,区县(自治县)考办将报名报考信息反复校验,无误后,统计、打印考生报考情况表,并将报名数据、制证数据、编场数据等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传送到市考办。市考办验收后,汇总、统计、打印出属性、科次、试卷用量表等各类表册。区县在考前15天将《考点报告表》上传市考办。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
第十二条 教育部自考办提供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部门发往重庆市自考办。重庆市自考办负责本市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由市考办负责印制。
第十四条 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清样须存放于市自考办的保密室。
第十五条 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有疑问,须用密码传真向教育部自考办报告。
第十六条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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