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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保密工作及纪律要求
1。答卷、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试卷密封面上的条形码要妥为保护,绝对不能损坏。
2。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向市考办领取、运送答卷,运送答卷时要做到专人专车,履行严格的试卷交接手续,确保答卷安全。
3。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要设立答卷保管室,保管室应在2层楼以上,要做到“三铁”、“四防”,且要昼夜值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评卷场所设专人保卫,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须及时报告评卷场负责人。评卷人员不得擅自将试卷带出评卷场。评卷工作人员离开评卷场时必须将所有答卷交答卷保密室保管。
5。评卷期间的答卷保管、收发必须有严格的清点、检查、登记手续。如发现有密封不严、卷袋不符、倒装等现象,应及时交答卷保管室处理。
6、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教师、干部,不得参加该学科的评卷工作。
7。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卷守则》,严守机密。评分标准及执行细则是评卷教师评卷的依据,不得随意改动。试卷及卷袋、评分标准和执行细则、评卷情况一律不准外泄。评卷期间不得接受采访和他人查分查卷。
8。试卷不能拆封,凡涉及试卷需拆封处理事项,必须由学校考办负责人和试卷保管人员共同启封,事后由专人(2人以上)重新装订,并报告市考办。
9。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答案和分数。改动分数不具备手续的应追查原因,并报评卷组长处理。作弊者应经学校自考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考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奖励和处罚
评卷工作应实行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凡能按教育部自考办及市考办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卷,所评试卷经省级自考办检验符合要求、质量较好,或能积极发现雷同卷的评卷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对违反评卷纪律或没达到有关评卷质量要求的评卷单位和人员,由省级自考办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扣发评卷费、通报批评、取消评卷资格等处罚措施,或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卷结束后,由市考办对成绩合格者发给《课程合格证》。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考办必须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建立国家与市、区县(自治县)的多级信息采集管理、通讯网络系统,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三十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自然情况,报名报考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条形码信息,各课程考试情况及成绩,各专业合格及毕业生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考办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防止数据的丢失和涂改,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十二条 考试信息公布前属国家秘密,各级考办应采取相应的保管、传递和安全保密措施,每次考试的考试信息必须要有备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考办应按规定时间按时准确向市考办报送考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考办应定期发布考试成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考试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六条 各级考办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必须贯彻从严治考的精神,严密组织,严格要求,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努力做好考务管理的各项工作,以确保自考质量,维护自考信誉。
第三十七条 对坚决执行本细则,在考务管理工作中出色完成任务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在考务工作中有违纪作弊和失职、渎职行为者,应按《暂行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考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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