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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社会助学再上“笼套” 杜绝一切中介招生

来源:新华日报 2009-12-27 16:46:03 要考试,上考试吧! 自考万题库
江苏省教育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高校认真按照通知精神,对辖区内自考助学活动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取缔违规办学行为,排除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隐患。

  江苏省教育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高校认真按照通知精神,对辖区内自考助学活动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取缔违规办学行为,排除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隐患。

  近年来,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助学机构助学指导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助学规模和经济效益;个别助学机构存在着宣传不实、虚假承诺和违规收费现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教学辅导和学生管理缺失,助学质量难以保证。

  省教育厅表示,高等学校开展自考助学必须到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其他助学机构开展自考助学必须经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批准机构汇总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助学机构必须根据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在每次招生前,必须将助学工作方案、租房协议书及广告宣传内容等,报审批机构和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切实规范生源组织行为。通知要求,助学机构应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制订年度招生计划,并报审批机构审核同意。招生计划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扩大。自考助学应主要面向在职从业人员,要控制全日制自考助学专业的招生计划。助学机构招生主体与办学主体必须一致,严禁以经济承包方式将招生计划层层分包,严禁通过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招生。高等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招生,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以主考院校、普通高校的名义招生,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要适当控制自学考试专接本办学规模,其招生对象应为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班学生。

  通知要求,组织生源的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使用含糊、欺骗或误导用语,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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