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既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考试制度,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教育形式。经过三十年的发展,自学考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展,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近年来,自学考试也面临着诸如普通高校招生规模的迅速扩大、网络学校的迅速崛起、民办教育日益壮大、生源数量急剧下降等一系列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由此,面对各种接连出现的挑战与问题,自学考试本身的制度缺陷及弊端也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日趋凸显,如服务体系的松散,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的保守单一、教材组织的特色匮乏、评价系统的僵硬固化,以及“重考试、轻育人”的管理形式等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人们对于自学考试真正“功效”的质疑。不仅如此,处在21世纪这样一个知识经济发展的新时代,各类教育及其人才培养模式都迫切需要进行创新和变革。如何使自学考试真正成为我国发展终身教育、创建学习型社会的一条重要途径,是我们面临的一次重大挑战。
自诞生之日起,自学考试就有着与成人高校、电大、网络教育等其他教育形式所没有的优势。它颁发给毕业生的学历文凭证书,获得了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的承认。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自学考试的社会地位。1980年10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教育部《自学考试(试行)办法草案》精神,拟定的《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的决定》,经报请中央领导同意后,正式公布。
1980年11月2日,“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正式成立。1981年4月公布了首批自学考试专业,6月举行了自学考试的第一次课程考试。
至此,一种崭新的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制度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应运而生,而北京,开了自学考试先河。
在其后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国家明文规定:自学考试文凭国家承认学历,享受和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同等待遇。1988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院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相一致”;第七章“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专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1998年8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一条)。因此,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受到高度的认可,文凭硬度相对比较高,在工资、人事待遇、考研、考证、考公务员、职称评定以及其他方面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具有同等效力。
除了国内高校、企事业单位广泛认可外,目前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承认我国的自学考试文凭,允许持有自学考试学历证书或者单科合格证书的自学考试生,在进入这些国家留学时可直接攻读学位或者免修部分课程。可见,我国自学考试学历的社会信用值和认可度是优于其他学历的。
因而,无论是政策层面还是法律层面,我国都对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有效性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使用上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这对于崇尚文凭的社会来说,自学考试具有无穷的魅力,有其改革发展的广阔空间。
功能定位:从普通高等教育的补充型向为学习型社会服务转变
就自学考试最初产生及形成阶段的功能而言,其主要是在于适应当时“青年要上学、干部要文凭、国家要人才”的特殊社会背景,当时的功能定位也符合广大干部和青年对高等教育强烈的需求。不仅如此,专业的开设也多为与专科、本科相衔接的基础课。因此,当时的自学考试主要发挥的是补充教育的功能,充当了“普通高等教育的补充形式”这一角色。这一时期,在高等教育资源不足、高等学校招生人数有限的情况下,自学考试制度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整合了社会高等教育资源,发挥了学历补充教育的功能,满足了广大青年,特别是高考落榜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缓解了高等教育需求与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
以实施学历补充教育为初衷的自学考试,在当今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创建学习型社会的背景下,呈现出世纪交替及时代发展的新趋向,显示出多元与多样的丰富功能:各种非学历证书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农村自学考试教育的发展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对于自学考试生学习过程的关注、社会化学习服务体系的建立,也都反映了自学考试重心向着“人”及“人性”转移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要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构想,这就使得自学考试的功能定位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其发展必须进行科学定位。自学考试原有的灵活、开放、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可以更好地为创建学习型社会服务。自学考试如何在终身教育体系中找准位置,恰如其分地发挥作用,是我们应当深入分析的问题。我们要结合自学考试的特点和优势,拓展自学考试的范围与功能,改革自学考试的内容和形式,使自学考试成为实施终身教育、创建学习型社会的重要而极富特色的教育形式。在创建学习型社会的过程中,作为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自学考试,必将发挥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学习型社会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主考学校:从单一化、精英型向多样化、大众化转变
自学考试主考学校是我国自学考试制度的基础。承担自学考试主考任务的普通高校是我国自学考试工作的主要依靠力量,在自学考试各个发展时期都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主考校由省(市)考试委员会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担任,主考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市)考试委员会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市)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这是党和政府赋予主考学校的重要职责,主考学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不过,在当前,自学考试的主考学校还仅仅是以精英型高等学校为主,没有伸向应用型、职业型、技能型高等学校。就现在社会的发展形势来看,社会更需要高级专门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因此,这就赋予应用型、职业型、技能型高等学校更多的职能,促使其加入到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的行列中来。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潮流,为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的多样化、大众化满足了学习者学习的不同需求,也满足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质量观和质量标准:从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向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的要求转变
精英高等教育阶段,高等教育资源匮乏,人的追求被迫完全同一,质量标准是共同的唯一标准。这时,高等教育质量标准的制定更多是从政府自身的看法和需要出发的,政府控制着高等教育资源分配权和高等教育质量标准,用一元化的质量标准进行高等教育质量评估。而到大众化时期,这种情况已发生了变化。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需求的不断变化,一成不变或过高的质量标准会制约自学考试这种教育形式的发展。从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质量观来看,高等教育质量具有整体性和多样性,要合理调整自学考试的质量标准。根据不同类型、不同专业自学考试的培养目标设计其不同的质量标准,对于自学考考试的健康发展有着极大的意义。
21世纪的自学考试需要一种新型的质量观,要求用全面的观点全方位地去评价自学考试的优劣。因此,自学考试应当重新调整自己的质量标准,用“满足社会和个人需要的程度”作为质量标准。这是一种适应性的质量、大众化的质量。作为面向广大学习者的大众高等教育形式,自学考试应持适应性的质量观,即从国家考试的单一性转变为适应自学考试生学习需求及社会的人才需求的质量观。自学考试应该明确它是面对社会的一项服务,其考试项目、教育过程应适合相应考生群体的学习需要,适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只有社会需求的满意度和个体需求的满意度有机统一、整合协调,才是高质量的自学考试。具体说来,自学考试的质量标准主要体现在自考毕业生身上。自考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与其他考生相比存在一些明显的特点。我们要增强“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服务意识,突出动态服务过程,将自考生由管理对象转变为服务对象,建立和完善与自学考试相适应的质量观和社会化、开放式的服务体系。只有树立科学的自学考试质量观,才能构建自学考试质量保障体系,促进自学考试健康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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