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学历证书信息登记
1.毕业时间;
2.学历证书类型:普通高校(含军队院校)、成人高校(含网络教育、军队院校)、《学历认定报告》、我省自学考试或学历文凭考试、外省自学考试或学历文凭考试、专本同时毕业、其他共7类;
3.毕业证书编号:同时有两个编号的毕业证书,一般采集右边的学校编号。二○○一年以后(含二○○一年)的学历证书,采集十七位或十八位编号;
4.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书要采集证明中的毕业证书号;
5.《学历认定报告》要采集认定报告编号。
第五条 《毕业生登记表》
申请毕业考生到市自考办指定的报名点领取《毕业生登记表》,填写要求如下:
一、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严禁涂改、复印。
二、学历规格分为:大学本科、大学专科。
三、专业名称须填写专业全称。
四、姓名用字(曾用名除外),必须与粘贴在《毕业生登记表》上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姓名用字完全相同;有效身份证号码及位数也要完全相同;同时必须与电子考籍档案中的信息完全相同。
五、填表日期:上半年为六月十五日,下半年为十二月十五日。
六、《毕业生登记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本次不予毕业。
第六条 报名点收取和整理考生上报的毕业材料
一、报名点查验确认考生相关证件,并通过网上信息系统打印《考生申报毕业信息单》,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后,收取和整理考生上报的毕业材料。
1.检查考生的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毕业生登记表》以及《考生申报毕业信息单》上的照片、姓名是否为同一人。对考试姓名与有效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检查其是否提供了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检查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的姓名及号码是否清晰;
3.检查所有《课程合格证书》是否属同一考生;
4.检查考生填写的《毕业生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
5.检查特殊专业考生是否完成了《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或本科段报考条件》文件中规定的加试科目。
二、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应材料。
第三部分 省自考办电子信息比对处理
第七条省自考办电子信息比对处理
省自考办对考生电子信息进行比对,并于上半年六月五日前,下半年十二月五日前在“外网系统”和“专网系统”同时发布《考生电子信息比对结果》,考生如有异议,可于上半年六月十日前、下半年十二月十日前到市自考办申请复议。
考生暂不毕业原因如下:
一、学历证书姓名用字与本次申请毕业的信息不一致;
二、学历证书出生日期与本次申请毕业的信息相差三十一天以上;
三、未完成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四、因作弊(含使用过“假毕业证书”)推迟毕业;
五、在本专业已颁发过毕业证书;
六、学历证书未通过网上学历认定;
七、外省转入考生在我省取得的成绩合格课程门数不符合要求;
八、审核合格课程发现有作弊行为。
第四部分 市自考办审核
第八条复核暂不毕业考生档案
市自考办接受考生提出的复议申请,并根据《考生电子信息比对结果》,对这部分考生做如下处理:
一、姓名或出生日期有问题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否则本次不予毕业。
1.凡所提供材料(含《学历认定报告》)中姓名用字不符的,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
(2)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
(3)考生提供姓名用字不符的情况说明;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凡所提供材料(含《学历认定报告》)中出生年月与本次申请毕业出生年月不符的,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
(2)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
(3)考生提供出生年月不符的情况说明;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加盖户籍专用章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治[2006]369号文件规定)。
二、没有完成现行专业考试计划的,根据考生提供的《课程合格证书》进行确认。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合并电子考籍档案、免考或办理外省转入的,本次不予毕业。
三、本次不予毕业的考生,应及时返还其个人材料,并告知其本次不予毕业的原因。
四、无法通过网上认证的非我省自学考试学历证书,应及时通知考生去做学历认定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学历认定报告》。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