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整理毕业材料
一、各市对考生上交的《毕业生登记表》要进行审核,对发现有复印、涂改、单位用章不符、身份证件过期等问题的要及时通知考生进行更换。
申请毕业姓名与有效身份证姓名不一致但属于曾用名的,在户口本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二、毕业签署日期为:上半年为六月三十日,下半年为十二月三十日。
三、《考生电子信息比对结果》中要求提供原件的档案,需将原始材料装入考生档案中并按《考生电子信息比对结果》顺序单独存放。
四、每个考生的所有材料必须装入档案袋中,档案袋必须贴有《考生申报毕业信息单》。档案分专业,按准考证号顺序排放。
第五部分 毕业生审定
第十条毕业生审定时间
上半年为六月中旬、下半年为十二月中旬。
第十一条毕业生审定工作程序
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由省自考办、主考学校、市自考办三方联合审核。
一、对符合毕业条件的生成毕业证书号,打印毕业证书、《毕业生名册》,《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由省、市、主考学校自考办分别保存。
二、审定工作人员根据《毕业生名册》对考生纸介质档案逐一进行审核。
三、省自考办处理考生姓名、出生日期、学历证书等问题。对无法认定的学历证书,由市自考办及时通知考生。
第十二条省自考办负责毕业证书的打印与管理
一、空白毕业证书严格按照先登记签字,后领取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空白毕业证书作为秘密级物品存放于保险柜中,保险柜钥匙与存放保险柜的房间钥匙由两个人分别管理。
二、毕业证由省自考办集中统一打印。打印操作必须由证书管理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毕业证书清点人员同时在场时方能进行。
三、成品毕业证、作废毕业证以及更换毕业证逐一按毕业证书印刷号进行登记,定期进行清点。
第十三条通过审定的考生,其《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同意毕业”、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
第十四条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按专业分别到各自的主考学校盖章。
第十五条提供伪造、涂改学历证书或证明材料和审核课程合格成绩发现有作弊行为的,按《关于对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部分 颁发毕业证书及电子注册
第十六条毕业生审定后考生档案材料处理及结果查询
一、审定结束后,考生档案由市自考办负责返还考生本人。
二、考生可以通过市自考办或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查询毕业生审定结果。
第十七条毕业证书的领取时间及地点
毕业证书领取时间:上半年为八月下旬、下半年为次年的二月下旬。
毕业证书领取地点为市自考办或市自考办指定的地点。考生应及时领取,妥善保存好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办原件,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成绩证明。需要办理上述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证件及证明毕业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省自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成绩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十八条毕业生的电子注册
省自考办在规定时间内将毕业生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电子注册、备案。
第十九条毕业证书的查询
考生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ste.net.cn)、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hsi.com.cn)查询,也可以直接到省自考办查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及《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课程改革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及易操作原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部分申请免考的条件
第一条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高校就读学生含成人高校脱产班学生(简称在校生)以及持有有关“非学历证书”的考生,可按本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我省电子考籍档案(含注销的准考证号);
二、个人信息不完整(无身份证号、图像信息);
三、无法认定证书;
四、无法认定在校生资格;
五、考查课免考非公共政治课;
六、免考现行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加考课程;
七、免考现行专业考试计划中未开设课程;
八、学士学位外语证书;
九、学历证书为二○○三年以后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不含按专业免考课程);
十、虚假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申请免考
第三条申请免考所需材料
一、《准考证》复印件一份。
二、使用毕业学历证书申请免考
在网上信息采集时,必须填写准确无误的毕业证书号,同时需提交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免考电子信息比对结果》发布后,如证书无法通过查验的,需补充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认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在校生申请免考
在网上信息采集时,必须填写准确无误的录取考生号。
《免考电子信息比对结果》发布后,如录取考生号无法通过查验的,需补充提交教务部门盖章的录取底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有核对人签字。
四.使用毕业学历证书或在校生申请免考的,还需提供由学校教务部门或单位的人事、档案部门提供的,加盖骑缝章的《学籍登记表》(其中必须包括课程名称、学分或学时、成绩及考试形式等内容)复印件,复印件封面上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有核对人签字。复印件上用于申请免考的课程前加“▲”标记。成绩证明无效。
五、使用“非学历证书”(详见本细则第十四条)申请免考
在网上信息采集时,必须填写准确无误的“非学历证书”或成绩单编号,同时考生需提供“非学历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对拥有曾用名的证书,考生须提供标有曾用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免考费(按现行的河北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需带的证书原件由市自考办初审、省自考办复审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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