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市自考办审核
第八条复核暂不毕业考生档案
市自考办接受考生提出的复议申请,并根据《考生电子信息比对结果》,对这部分考生做如下处理:
一、姓名或出生日期有问题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否则本次不予毕业。
1.凡所提供材料(含《学历认定报告》)中姓名用字不符的,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
(2)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
(3)考生提供姓名用字不符的情况说明;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凡所提供材料(含《学历认定报告》)中出生年月与本次申请毕业出生年月不符的,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
(2)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
(3)考生提供出生年月不符的情况说明;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加盖户籍专用章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治[2006]369号文件规定)。
二、没有完成现行专业考试计划的,根据考生提供的《课程合格证书》进行确认。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合并电子考籍档案、免考或办理外省转入的,本次不予毕业。
三、本次不予毕业的考生,应及时返还其个人材料,并告知其本次不予毕业的原因。
四、无法通过网上认证的非我省自学考试学历证书,应及时通知考生去做学历认定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学历认定报告》。
第九条 整理毕业材料
一、各市对考生上交的《毕业生登记表》要进行审核,对发现有复印、涂改、单位用章不符、身份证件过期等问题的要及时通知考生进行更换。
申请毕业姓名与有效身份证姓名不一致但属于曾用名的,在户口本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二、毕业签署日期为:上半年为六月三十日,下半年为十二月三十日。
三、《考生电子信息比对结果》中要求提供原件的档案,需将原始材料装入考生档案中并按《考生电子信息比对结果》顺序单独存放。
四、每个考生的所有材料必须装入档案袋中,档案袋必须贴有《考生申报毕业信息单》。档案分专业,按准考证号顺序排放。
第五部分 毕业生审定
第十条毕业生审定时间
上半年为六月中旬、下半年为十二月中旬。
第十一条毕业生审定工作程序
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由省自考办、主考学校、市自考办三方联合审核。
一、对符合毕业条件的生成毕业证书号,打印毕业证书、《毕业生名册》,《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由省、市、主考学校自考办分别保存。
二、审定工作人员根据《毕业生名册》对考生纸介质档案逐一进行审核。
三、省自考办处理考生姓名、出生日期、学历证书等问题。对无法认定的学历证书,由市自考办及时通知考生。
第十二条省自考办负责毕业证书的打印与管理
一、空白毕业证书严格按照先登记签字,后领取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空白毕业证书作为秘密级物品存放于保险柜中,保险柜钥匙与存放保险柜的房间钥匙由两个人分别管理。
二、毕业证由省自考办集中统一打印。打印操作必须由证书管理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毕业证书清点人员同时在场时方能进行。
三、成品毕业证、作废毕业证以及更换毕业证逐一按毕业证书印刷号进行登记,定期进行清点。
第十三条通过审定的考生,其《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同意毕业”、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
第十四条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按专业分别到各自的主考学校盖章。
第十五条提供伪造、涂改学历证书或证明材料和审核课程合格成绩发现有作弊行为的,按《关于对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部分 颁发毕业证书及电子注册
第十六条毕业生审定后考生档案材料处理及结果查询
一、审定结束后,考生档案由市自考办负责返还考生本人。
二、考生可以通过市自考办或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查询毕业生审定结果。
第十七条毕业证书的领取时间及地点
毕业证书领取时间:上半年为八月下旬、下半年为次年的二月下旬。
毕业证书领取地点为市自考办或市自考办指定的地点。考生应及时领取,妥善保存好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办原件,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成绩证明。需要办理上述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证件及证明毕业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省自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成绩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十八条毕业生的电子注册
省自考办在规定时间内将毕业生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电子注册、备案。
第十九条毕业证书的查询
考生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ste.net.cn)、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hsi.com.cn)查询,也可以直接到省自考办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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