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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实施细则。

 

  第三部分 省自考办电子信息比对处理

  第七条 省自考办电子信息比对处理

  省自考办对考生电子信息进行比对,并于上半年六月五日前,下半年十二月五日前在“外网系统”和“专网系统”同时发布《考生电子信息比对结果》,考生如有异议,可于上半年六月十日前、下半年十二月十日前到市自考办申请复议。

  考生暂不毕业原因如下:

  一、学历证书姓名用字与本次申请毕业的信息不一致;

  二、学历证书出生日期与本次申请毕业的信息相差三十一天以上;

  三、未完成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四、因作弊(含使用过“假毕业证书”)推迟毕业;

  五、在本专业已颁发过毕业证书;

  六、学历证书未通过网上学历认定;

  七、外省转入考生在我省取得的成绩合格课程门数不符合要求;

  八、审核合格课程发现有作弊行为。

  第四部分 市自考办审核

  第八条 复核暂不毕业考生档案

  市自考办接受考生提出的复议申请,并根据《考生电子信息比对结果》,对这部分考生做如下处理:

  一、姓名或出生日期有问题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否则本次不予毕业。

  1、凡所提供材料(含《学历认定报告》)中姓名用字不符的,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

  (2)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

  (3)考生提供姓名用字不符的情况说明;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凡所提供材料(含《学历认定报告》)中出生年月与本次申请毕业出生年月不符的,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

  (2)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

  (3)考生提供出生年月不符的情况说明;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加盖户籍专用章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治[2006]369号文件规定)。

  二、没有完成现行专业考试计划的,根据考生提供的《课程合格证书》进行确认。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合并电子考籍档案、免考或办理外省转入的,本次不予毕业。

  三、本次不予毕业的考生,应及时返还其个人材料,并告知其本次不予毕业的原因。

  四、无法通过网上认证的非我省自学考试学历证书,应及时通知考生去做学历认定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学历认定报告》。

  第九条 整理毕业材料

  一、各市对考生上交的《毕业生登记表》要进行审核,对发现有复印、涂改、单位用章不符、身份证件过期等问题的要及时通知考生进行更换。

  申请毕业姓名与有效身份证姓名不一致但属于曾用名的,在户口本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二、毕业签署日期为:上半年为六月三十日,下半年为十二月三十日。

  三、《考生电子信息比对结果》中要求提供原件的档案,需将原始材料装入考生档案中并按《考生电子信息比对结果》顺序单独存放。

  四、每个考生的所有材料必须装入档案袋中,档案袋必须贴有《考生申报毕业信息单》。档案分专业,按准考证号顺序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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