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毕业生审定
第十条 毕业生审定时间
上半年为六月中旬、下半年为十二月中旬。
第十一条 毕业生审定工作程序
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由省自考办、主考学校、市自考办三方联合审核。
一、对符合毕业条件的生成毕业证书号,打印毕业证书、《毕业生名册》,《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由省、市、主考学校自考办分别保存。
二、审定工作人员根据《毕业生名册》对考生纸介质档案逐一进行审核。
三、省自考办处理考生姓名、出生日期、学历证书等问题。对无法认定的学历证书,由市自考办及时通知考生。
第十二条 省自考办负责毕业证书的打印与管理
一、空白毕业证书严格按照先登记签字,后领取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空白毕业证书作为秘密级物品存放于保险柜中,保险柜钥匙与存放保险柜的房间钥匙由两个人分别管理。
二、毕业证由省自考办集中统一打印。打印操作必须由证书管理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毕业证书清点人员同时在场时方能进行。
三、成品毕业证、作废毕业证以及更换毕业证逐一按毕业证书印刷号进行登记,定期进行清点。
第十三条 通过审定的考生,其《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同意毕业”、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
第十四条 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按专业分别到各自的主考学校盖章。
第十五条 提供伪造、涂改学历证书或证明材料和审核课程合格成绩发现有作弊行为的,按《关于对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部分 颁发毕业证书及电子注册
第十六条 毕业生审定后考生档案材料处理及结果查询
一、审定结束后,考生档案由市自考办负责返还考生本人。
二、考生可以通过市自考办或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查询毕业生审定结果。
第十七条 毕业证书的领取时间及地点
毕业证书领取时间:上半年为八月下旬、下半年为次年的二月下旬。
毕业证书领取地点为市自考办或市自考办指定的地点。考生应及时领取,妥善保存好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办原件,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成绩证明。需要办理上述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证件及证明毕业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省自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成绩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十八条 毕业生的电子注册
省自考办在规定时间内将毕业生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电子注册、备案。
第十九条 毕业证书的查询
考生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ste.net.cn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hsi.com.cn )查询,也可以直接到省自考办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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