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考查合格的“考查”课程和民办高校的“校考课程”不属免考范围。
第三条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A:专科;B:独立本科段;C:本科(分为基础科段、本科段)。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
1.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政治经济学(财)不属于思想政治理论课];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物理(工);
3.专业基础课;
4.专业课。
第六条 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相同层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
1.各类高校专科在校生及毕业生、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生及毕业生、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专业,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第七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高等数学课程[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1. 数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
2.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可免考名称相同的高等数学课程;
3.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可免考名称相同的高等数学课程。
第八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物理(工):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学过“物理”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物理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第九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大学语文: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汉语言文学类、新闻学类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第十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英语(一)、英语(二)]:
1.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2.获得大学外语国家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
3.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公共外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公共外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4.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2级及以上级别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一);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3级及以上级别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二)。
第十一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并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3.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5.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