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专科或本科,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2.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3.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第十三条 按本细则免考课程申请毕业者,须参加相应专业不少于4门自学考试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试及毕业环节考核,方能申请自学考试相应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各类高校的肄业生、退学生,已学完且考试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免考自学考试同层次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但必须参加不少于7门自学考试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 外省(市、自治区)籍的人员,按转考的有关规定转入我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已经达到我省某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
1.外省转入的专科考生,须参加我省不少于5门课程的考试及毕业环节考核。
2.外省转入的本科考生,须参加我省不少于4门课程的考试及毕业环节考核。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课时间的18个学时。
第十七条 已获得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于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专业的毕业证书,不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课程免考的手续:先由考生根据免考的要求,向其所在市考试机构提出免考课程的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原始证件,经市考试机构初审后,报省审批。具体办法、要求和时间按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意见执行。
要求免考的应考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
2.原毕业高等院校出具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成绩等),并加盖其院校教务部门的公章;
3.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成绩说明,应从本人的人事档案中复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其主管人事部门的公章。
第十九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08年10月起实施,原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