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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招生考试网:2015年广西自考报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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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卷考试的考试科目和注意事项

  分卷考试是指答卷分为手写答题部分和填涂答题卡部分的考试。

  以下6个科目为分卷考试科目:

  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3708 中国近代史纲要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729 大学语文

  考生报考以上科目,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2B铅笔、垫板、塑料橡皮和削笔刀。

  五、自学考试使用计算器的有关规定

  ()允许使用计算器的科目,考生可以携带计算器参加该科目的考试。

  ()携带计算器的类型限制:不能携带含有手工录入记事信息或者计算机输入记事信息或类似功能的计算器;不能携带按键上印有全部26个英文字母的计算器;不能携带按键上印有汉字边旁部首的计算器。

  ()对违反规定,违规携带了规定类型以外计算器的考生,按考试违纪处理。

  六、考生须知

  1、考生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尚未办理考生基本信息申请变更身份证号的现役军人凭军官证或士兵证)进入规定的考场,入场后对号就座,并将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对。

  2、考生除带必要的文具和规定的考试工具外,不得将书籍、资料、纸张、武器、书包、袋子、文具盒、涂改液、修正带、视频音频播放器、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或计算机等带入考场。因各种原因已带到考场的,必须集中放置于指定位置,但监考员不负责保管考生物品。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考生可携带不具有程序储存、记事、影音播放、无线通讯等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3、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先检查试卷与本人报考科目是否相符,是否有缺页、缺题,然后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准确清楚地填写上姓名、准考证号和座号,不能漏填或者填错。凡姓名、准考证号、座号三者之一漏填、填错或字迹模糊不清而无法辨认的试卷,成绩无效。在试卷密封线以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按违纪处理。

  4、上午考试开始时间为9:00,下午考试开始时间为14:30。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的30分钟以后才可以交卷出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提前交卷的考生,应举手示意,待监考员允许后再离开座位。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5、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试题分发错误、缺页或字迹模糊不清等,可举手向监考员报告。

  6、书面答卷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在同一科目的书面答卷中,不得使用不同颜色的墨水。答题不能写在草稿纸上。填涂答题卡必须使用2B铅笔。部分科目的考试需使用绘图绘画工具、计算器或其他用具,考生在报考时应了解当次考试的具体要求。

  7、考生在考场内必须听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离开座位到处走动,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不准换卷和传抄,不准冒名代考,不准贿赂监考人员。

  8、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放在考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有秩序地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走,不得翻看他人答卷。

  9、考生如有违规,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违规考生应在监考员登记的考生违规情况登记表上签名,拒绝签名的,准考证暂时不发还考生。考生被监考人员认定违规,对所认定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即到考场办公室陈述和申辩。

  七、自学考试违规考生处理的主要有关规定 (详细规定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相符合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答卷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1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3)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3、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中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有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更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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