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笔迹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鲁招考函〔2016〕7号
各市及胜利石油管理局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自学考试办公室:
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采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笔迹信息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12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工作,规范和健全考籍档案管理,有效打击替考等违规作弊行为,维护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自2016年起,在考生参加每门课程考试过程中采集考生笔迹信息,并随合格成绩记入考生考籍档案。为保证我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考生笔迹信息的采集工作,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文件精神,认真学习领会工作要求,制定工作实施细则,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好笔迹采集的组织、宣传和落实工作,确保笔迹采集工作圆满完成。
二、加强笔迹信息采集工作的宣传,在助学单位、考点张贴笔迹采集的工作要求,把工作要求和操作办法宣传到每一位考生,提高考生对笔迹信息采集工作的认识,保护考生的正当权益。
三、针对笔迹采集工作,加强对监考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监考人员掌握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将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监考人员要高度负责,认真执行笔迹采集工作的操作要求,检查、提醒考生做好笔迹采集。
四、对于未按要求填写笔迹确认部分内容以及未在试卷上签名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有关要求,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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