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试中心函〔2015〕71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156号)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籍考生离开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办理转考手续。电子转考是运用信息技术,以交换考籍电子档案方式实施省际转考的过程。
第三条 考籍档案是办理考生转考的主要依据。考籍档案以电子方式保存为考籍电子档案(以下简称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四条 转考程序
省际转考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通过全国“转考平台”递送和接收转考电子档案,办理省际转考,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转出申请由考生本人提出,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受理。
二、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按照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遵循规定标准,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全国“转考平台”。
三、转入地省级考办从全国“转考平台”接收转入电子档案。
四、转入电子档案经转入地省级考办审核无误后,转考考生按要求到转入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五、转入手续办理完成后,转入地省级考办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全国“转考平台”,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据此对转出考生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进行变更,转考完成。
六、在规定日期内,因故未及时履行有关转考确认手续者,按本人主动放弃转考处理,同时,其转考信息予以废止。如欲再办理转考手续,须重新履行转考程序。
第五条 转出要求
一、在籍考生离开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当在我省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在规定日期内,到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对本人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附件3)上签字。
二、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三、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四、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五、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衔接成绩不得转出。
六、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七、在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省自考办仍保持考生的在籍状态。
第六条 转出流程
一、考生本人到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填写转出信息,确定无误后提交本人转出申请,对本人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确认。
二、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负责对考生提交的转出电子档案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通过省考籍管理系统打印《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由转考考生签字确认、省自考处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存档。
三、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导出提交的转出结果数据,并导入全国“转考平台”进行数据预审。
四、预审通过后,将全省转出结果数据包整体上传全国“转考平台”,同时对上传数据进行终审,并提交拟转入省级考办。
五、转考考生须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按要求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六、转入手续办理完成后,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将依据转入地省级考办上传全国“转考平台” 的转入办理结果,对转出考生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在省考籍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完成转考。
第七条 转入要求
一、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第五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规定;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通过全国“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二、转入考生应当按我省自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入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省自考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考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申办毕业手续。
四、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我省准考证,到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出具的《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附件4)上签字。
第八条 转入流程
一、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收到转出地省级考办通过全国“转考平台”递送给我省的转入考生电子档案后,于规定日期内,将转入信息导入省考籍管理系统。
二、考生可向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进行相关信息查询,考生查询出相关转入信息后,在规定日期内,到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三、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出具《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由转考考生签字确认,自考处经办人签字,加盖自考处公章存档,并在省考籍管理系统上进行转入确认。
四、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全国“转考平台”,核准后给转出省发送回执。
第九条 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经办人员要对考生转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要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倒查和责任追溯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电子转考信息的真实、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各种有关转考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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