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自考办、各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
现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有关事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8]15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宣传并告之考生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8年9月26日
关于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有关事宜的通知
教试中心函〔2018]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中心、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公布实施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并于6月发布了《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司法部公告第181号).其中,在参加国家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中,明确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同时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请各地认真研究上述司法改革政策,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设置工作,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新报考的考生以适当方式告知,对符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条件的考生予以必要的协助。
教育部考试中心
2018年9月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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