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自考在即,请诚信考试,切莫以身试法
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10月20日-21日进行。2018年福建成人高考考试将于2018年10月27日-10月28日举行。省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在考试中如有组织考试作弊或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与答案、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等行为,将受到刑法处罚。请广大考生和有关人员认真了解《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做到诚信考试、守法考试,不要实施下列考试违法犯罪行为,以免受到法律严惩,在自己人生上留下难以抹去的污点。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若发生作弊行为,可能触发刑事责任。
在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中,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刑法修正案(九)的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就规定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情况处罚措施有:
(1)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一:替好友参加自学考试 两人涉嫌“代替考试罪”均被抓
应泉港的好友林某请求,南安的黄某替他参加自学考试。殊不知,两人涉嫌触犯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中增设的罪名“代替考试罪”。2016年4月16日,泉州丰泽公安分局丰泽派出所对黄某和林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是考试作弊入刑以来福建省的首例案件。
2016年4月16日,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举行,泉州九中是其中一个考点。上午9点到11点,是科目《中国近代史纲要》的考试时间。9点多,泉州丰泽公安分局丰泽派出所接到教育部门自考办工作人员报警称,在考场内发现有人替考。民警赶到考点教室,将替考的黄某带回。随后,民警又传唤了请黄某替考的林某。
黄某和林某同为33岁,两人系好朋友。黄某在南安经营一家小店,此前曾参加自学考试获得文凭,《中国近代史纲要》考得不错。林某的自学也考到最后一科《中国近代史纲要》,因为近阶段学习少,对这一科目的考试没信心。得知黄某对《中国近代史纲要》比较熟悉,林某便拜托黄某替其参加于4月16日上午举行的自学考试《中国近代史纲要》科目。黄某答应了。
2016年4月16日上午,拿着林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黄某进了考点教室。刚开考没几分钟,在检查考生与相应的证件是否符合时,监考老师发现,黄某与相片中的林某长得不一样,便对其认真询问。黄某当场承认他是替考的。监考老师按规定向上汇报,自考办工作人员随即报警。丰泽派出所民警立即对此展开调查。
被抓后,黄某和林某后悔不迭:“真不知道现在替考是犯罪,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案例二:自学考试组织作弊和替考案件
2016年10月23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福州市某考点一监考员发现一名“考生”本人和准考证存根上的照片差别很大,有替考嫌疑,便向警方报案。经警方调查,该男子名叫万某,是由朋友陈某找来替考生考试的“枪手”,陈某答应事后给他150元。在民警追查之下,陈某很快到案自首。陈某交代,原考生因为工作关系无法参加此次考试,他只是想帮一把,在原考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他人替考,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2017年3月,台江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万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三:成人高考"替考"案件
2016年10月30日,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莆田某考点的监考老师在例行核查考生身份时,发现一名考生的样貌和准考证上的照片不大一致,有极大的替考嫌疑,便向警方报案。经警方调查,准妈妈邹某想通过成人高考提升学历,但又因怀孕身体不适无法赴考,便请闺蜜尤某、郑某、张某帮忙替考。邹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莆田警方也依照相关法律对其处予刑事拘留。2017年5月,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替考”案。法院经审理查明,邹某先后让其闺蜜郑某、张某、尤某代替其参加2016年福建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法院当庭宣判,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邹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尤某、郑某、张某罚金3000元。
案例四:北京最大规模研究生考试作弊案宣判6名组织作弊者获刑
2018年8月7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章无涯等六人利用无线传输方式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30余名考生考试作弊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章无涯等6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8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处4万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据悉,此案系近年来北京市发生的最大规模的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
本案涉及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属国家级重要考试,被告人章无涯等人在管理类专业联考中组织33名考生在3个考点进行作弊,考生人数多、涉案范围广、组织规模大,在案证据显示该案主要被告人都注册了教育培训类公司,以教育咨询、组织培训为名招揽学生;被告人之间意图通过签订貌似合法的培训协议来掩盖其犯罪目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有计划进行,既有考前培训、模拟考试,又有试验设备、统一话术;作弊器材隐蔽,既有橡皮接收器、丝巾接收器,又有微型耳机;此外,从侦查机关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从作弊设备中提取出的考试内容来看,本案几名被告人并非第一次组织考试作弊。而且,被告人通过互联网、采用无线传输等突破考场信号屏蔽的技术手段进行作弊,作弊行为贯穿考场内外,严重扰乱了考试活动的正常进行,社会危害严重,故属于“情节严重”。
除此之外,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考试作弊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考生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将被认定为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其中,“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行为将被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相关考生视情节轻重,将被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因此,考试作弊不仅破坏了考场环境,而且侵害了考生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以及国家的考试制度。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组织者不要心存侥幸,也希望每位考生都能自重,打消作弊念头,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诚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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