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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202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告知书

来源:忻州市教育局 2023-4-11 15:50:43 要考试,上考试吧! 自考万题库
忻州市2023年4月自学考试于4月15—16日举行,考生可于4月7日8时起登录山西招生考试网(http://www.sxkszx.cn/)打印准考证,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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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市202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告知书

  202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将于4月15—16日举行。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考试组织工作平稳有序,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统筹做好考前准备

  (一)考生可于4月7日8时起登录山西招生考试网(http://www.sxkszx.cn/)打印准考证,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提前备齐2B铅笔、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二)考生在考试前应提前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及时关注天气预报,合理安排行程路线、出行方式并注意交通安全。考试前要仔细检查是否带齐所需证件及考试用品,认真阅读《考生须知》(见附件),按规定参加考试。

  (三)考生进入考点,须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主动接受身份验证和随身物品等必要的安全检查。为方便金属探测仪检查,请考生入场时尽量不要携带(穿戴)有金属的物品或衣物。

  (四)考生进入考点后,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保持间距,不扎堆、不聚集。考试结束后迅速离场,不在考点附近滞留聚集。

  二、遵纪守法诚信应考

  (一)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点,违规带入手机等通迅设备的要统一收缴,由考点统一保存,造成手机丢失或损坏责任由考生自负。凡将违禁物品带入考场,无论使用与否,一律按作弊处理。温馨提醒:请不要用手机拍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发布至微信、抖音、微博等自媒体,防止因有人恶意炒作对考试工作和考生本人造成负面影响。

  (二)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考生考前请提前到达考点,留足安检时间。开考 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生交卷出场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应在考点指定地点等待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点。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服从考务人员的管理,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及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禁止答题,答题卡答题区必须使用2B铅笔正确填涂,主观答题区必须作用0.5mm的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作图要先用铅笔绘图,确定后再用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描绘清楚。

  (四)考试结束后,不得将试题、答题卡或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罚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三、违纪违规严肃追责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考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条款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考试有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②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③抄袭他人答案的; ④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⑤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①组织作弊的; ②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③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④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⑤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将入罪。请考生务必心存戒惧,诚信应考,切勿以身试法。

  感谢广大考生的支持和理解,预祝大家取得优异成绩!

  咨询电话:0350—2020429

  附件:考生须知

  忻州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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