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项选择题
1、国际石油合作开发的基本模式包括:ABCD
A.特许协议 B.合营制 C.产品分成合同 D. 服务合同
2、下列何案例肯定了特许协议的国内契约性质:AB
A.1929年国际常设法院审理塞尔维亚贷款案
B. 1952年国际法院审理的英伊石油公司案
C. 1974年ICSID受理的利比亚美国石油公司诉利比亚共和国案
D. 1978年的科威特石油国有化案
3、某国际石油特许协议约定,当发生不在任何当事人的控制情势变更时,允许重新审查合同,该条款属于: AD
A.艰难条款 B.调整条款 C.稳定条款 D.重新协商条款
4、关于特许协议非国内法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选择或主张:ABCD
A.契约条款法 B.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法律原则 C.国际法
D.文明国家公认分一般法律原则
5、BOT项目公司的股东通常包括:ABC
A.项目的发起人 B.项目的承建商、经营商、供应商
C.用户 D.政府
6、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BOT项目的融资方式可分为:AB
A.权益筹资 B.债务筹资 C.主动投资 D.被动投资
7、为使BOT项目成功,政府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政府的支持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ABCD
A.资金方面的支持 B.履行保证 C.税收优惠 D.免于竞争的保护
8、有关BOT特许权协议中的政府保证,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ABCD
A.保证对基础设施的需求 B.解决通货膨胀问题。
C.税收减免保证。 D.政府为汇率及利率风险提供保证。
四、名词解释
1、国际合作开发: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
3、稳定条款:是指一国通过合同(或立法条款),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改变而受到不利影响。
4、艰难条款:是指当情势变化根本改变了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平衡导致合同当事人处于重大艰难时,允许重新审查合同。
5、调整条款:是指当规定的事件发生,要求修改合同的条款和内容以重新确立合同的经济平衡时,允许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自动调整。
6、重新协商条款 :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各种不同原因,经过共同努力,同意在通常订立合同时所确定的范围内对合同作重大变更。
7、BOT:BOT是英文建设(Build)——运营(Operate)——移交(Transfer)的缩写,它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通过融资建设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项目产品等方式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五、简答题
1、国际合作开发的法律特征。
(一)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表现为资源的所有权与资源开采权的授予和收回
(二)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
(三)合作方式大多为特殊的契约式合营
3、稳定条款的存在方式和实现方法。
存在形式:一种存在于国家相应的立法和政策性声明中。
另一种存在于东道国政府(或国家公司)与外国投资者订立的投资合同中。
实现方法:一是冻结合同订立时东道国的法律,有时称为“冻结条款”,即立法冻结;——冻结条款是稳定条款的一种。
另一种是合同订立后东道国的有关法律可以修改,但规定这种立法变化不适用于该合同,即效力冻结。
6、简述特许协议艰难条款与调整条款的异同。
调整条款与艰难条款有相同的特点,即都是由破坏合同的经济平衡的某些事件引起的。不同点在于:
(1)艰难条款意在使当事人免受未定的意外事件的损害;而调整条款则涉及规定的事件。
(2)调整条款是自动或半自动地进行调整,不需第三方干预或重新谈判,以重建合同的经济平衡;而艰难条款由于未事先确定需修改合同的事件,需要第三方干预以修改合同或重新谈判。
9、BOT投资方式的法律特征。
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
2.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4.BOT方式适用于规模宏大、投融资风险高、收入来源稳定,且通常为东道国带有垄断性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
5.政府允许外国投资者以BOT方式进入,实质上就是东道国政府授予外国投资者特许权,以特许协议的方式将本属于政府的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在一定期限内转给项目公司。
6.BOT方式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贷款活动,其筹资方式是将传统的股本投资与项目融资结合在一起的一种较新型的国际投融资方式。
7.BOT方式围绕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移交构成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10、BOT投资方式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1)政府及其授权部门。
(2)项目联营集团(项目主办人)。或称项目投资人,是项目公司的投资者,是股东。
(3)项目公司(特许权公司)。是项目主办人投资所形成的经济组织。
(4)项目贷款人(银行或财团)。一般为外国银行或银行集团。
(5)项目工程建筑承包商。是BOT项目谈判“一揽子”安排的组成部分,由项目主办人(包括外商和项目所在地的合作者)、贷款银行、政府等事先协商确定,一般并非完全由项目公司确定。
(6)项目原材料供应商。一般通过签订专项合同或专项约定来确定。
(7)项目工程设计公司。
(8)项目投资回报和贷款偿还的担保人。可以是项目所在地政府,还可以通过商业性保险提供担保。
(9)保险公司。
(10)项目的经营管理人。
(11)项目产品、服务的购买人或设施使用人。
(12)其他可能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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