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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毕业综合考核、毕业论文答辩)考试及格者,持准考证和合格证书,到地、市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由外省、市转入的应考者须持省自考办开具的收到考籍档案证明信。本科毕业手续申办者,还须持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地、市考试机关审验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加盖地、市考试机关公章,办理毕业手续时使用。
按照《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条件者,在申办毕业手续时,还须向地、市考试机关提供学历证明原件、成绩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地市考试机关初审后,送省考办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免考课程证明》。
第二条 申办毕业手续的时间为每年上半年六月上旬,下半年十二月中旬。
第三条 各地、市考试机关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对申办毕业手续者的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进行核对后登记造册,发给《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
第四条 填写《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
1.《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由应考者本人用毛笔或蓝、黑色钢笔逐项认真填写,无须填写的项目划"/",籍贯须填到省(市)、县级。"学历规格"、"专业"栏不得简写,若换过准考证,必须填写曾用报名号。
2."自我鉴定"须由本人总结自己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态度;参加自考以来如何处理工作和学习之间的关系及学习中的体会;在历次考试中,是否遵守考场规则等。
3.《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中的思想品德鉴定栏,由所在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农业人口和待业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会助学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4.《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填写完毕后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所在地、市考试机关。同时交近期半身免冠同底版两寸照片两张。
第五条 各地、市考试机关对申办毕业生证书者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1.《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是否按要求填写;申办毕业证书的照片与报名卡的照片是否同一人;工作单位与政审单位是否一致。
2.根据专业考试计划检查应考者的准考证、全部课程合格证(包括实践环节、毕业综合考核、论文答辩)等是否齐全,申请免考课程是否符合免考条件,有无证明材料。
3.依据应考者的准考证号(报考号)提取其考籍档案,审查其各门课程试卷是否齐全,成绩是否及格,分数有无非正常涂改,《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与考试试卷笔迹是否一致。同时将准考证、全部课程合格证(包括实践环节、毕业综合考核、论文答辩)、免考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复印件归入应考者的考籍档案。
4.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填写各门课程的学分、成绩,并填写考生在考试期间的纪律情况。
5.分专业打印《毕业生花名册》(审核人要签字)。
6.用黑色毛笔或钢笔填写毕业证书,字迹工整,专业名称要写全称。毕业时间上半年填写六月,下半年填写十二月。
第六条 审查毕业生材料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1.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或触犯国家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力、正在服刑或被劳动教养尚未期满者。
2.考籍档案中,试卷笔迹明显不一致或成绩有误者;
3.考试期间违纪三次以上(含三次)者。
第七条 各地、市考试机关在审查毕业材料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迟毕业时间或暂缓办理毕业手续。
1.考试期间违纪两次者,推迟办理毕业手续一年,毕业时间亦相应推迟一年。
第八条 各地、市考试机关将毕业生的考籍档案、《毕业生登记鉴定表》、《毕业生审查表》、毕业证书、毕业生花名册等审核检查无误后按时送交省自考办复查。
第九条 省自考办对各地、市考试机关报送的毕业生材料逐个进行复查,重点复查每份考籍档案中全部试卷笔迹是否一致;成绩是否合格,是否与《毕业生花名册》、《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一致;毕业证书书写是否准确规范,审查表是否填写清楚,结论是否确切,有无审查人签名。
第十条 经省自考办复审合格者,在《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中"省考委会审批意见"栏填写"准予毕业"字样,为了工作方便,在"主考学校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毕业"字样,毕业时间填写为当次办证时间(上半年六月、下半年十二月),同时按专业在《毕业证登记和鉴定表》、毕业证书、《毕业生花名册》上统一编号后,在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上加盖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钢印、公章。
第十一条 省自考办将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应考者的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按专业送往主考学校副署,同时将《毕业生花名册》分专业整理,并复印一式三份,一份退地市考试机关,一份送主考学校,一份照省自考办考籍档案室。
第十二条 各地、市考试机关到省自考办领回当次审办的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并代省自考办向应考者颁发毕业证书及学籍档案《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并领回不予毕业的应考者考籍档案材料,结清手续。
第十三条 应考者因故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办理毕业手续者,在下一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毕业生因故丢失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证明,并带上有关原件或复印件,交地、市考试机关办理毕业证书时统一补办。
第十五条 中专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参照本细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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