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31.正当当事人
32.处分原则
33.督促程序
34.转交送达
35.执行回转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36.简述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
37.简述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38.简述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五、论述题(本大题15分)
39.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条件。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2分)
40.刘甲、刘乙、刘丙是亲兄弟,他们父母去世后,在柳县有遗产房屋十间。刘丙2005年大学毕业后在重庆工作,刘乙也于同年来重庆打工。2007年刘甲在柳县因车祸去世,刘甲在上海工作的儿子刘丁将十间房屋卖给了柳县的张某。刘丙获悉此事后,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刘甲、刘乙、刘丙共同享有房屋的继承权。
问:(1)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