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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1年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发回重审的裁定主要应写明哪几个方面的情况?

  l7.公证书证明的内容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8.刑事自诉状正文部分分为哪几项内容?

  19.提请假释建议书的正文,根据法律规定,事实结论有哪两种情况?

  20.被通缉的对象应当包括哪些?

  三、写作主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7年4月28日晚,××省××县城隍庙附近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当日下午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东喊来同村张×琼(另案处理)、张×雷(另案处理)说,咱们三人一起去城隍庙玩一趟,弄俩钱花花,钱到手后我不会亏待你们。随即三人骑上自行车直奔城隍庙。见天色还早,张×东便请张×琼、张×雷吃了便饭。晚10时许,张×东便以“有老乡来找”为由将在××舞厅打工的外省姑娘宋×婷骗至一偏僻处,恐吓道:“小妹,给老哥点钱花”,宋×婷回答说,“工资刚寄回家,现在手中没钱”。张×东说:“没钱老子弄死你”,见宋×婷仍未拿出钱来,随即将宋×婷按倒在地,双手掐住其脖子,命令张×琼、张×雷用砖头砸宋×婷的头部,见张×琼、张×雷有点害怕,张×东恶狠狠地训斥道:“不敢下手我就弄死你们两个”,张×琼、张×雷随即捡起路边石头砸向宋×婷头部,张×东见宋×婷仍在动弹,便搬起路边一块大石头猛砸宋×婷头部,致使宋×婷鲜血喷出,当场死亡。张×东从宋×婷裤子口袋中掏走诺基亚手机一部,人民币95元后逃跑。

  犯罪嫌疑人张×东于次日上午10时许被××县公安局在×废弃窑洞中抓获归案,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9日张×东被逮捕,现羁押在××看守所。

  ××县公安局在侦查中,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法医鉴定,起获了作案用的石头并收缴了诺基亚手机等赃物。在审理中张×东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并使用暴力等手段实施抢劫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以×检刑诉[2007]××号起诉书,于2007年6月15日对张×东提起公诉。张×东认为,被害人之死是三个人所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应当从轻处罚。在诉讼中,张×东的辩护人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张x东的辩解有理,建议法院对张×东从轻、减轻处罚。

  2007年7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刘×根、审判员朱×来、廖×英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段×山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张×东抢劫一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窦×勤出庭支持公诉,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东抢劫他人财物并以暴力手段致人死亡,依法应当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处张×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7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刑事判决书。

  张×东,男,20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省××县××村。

  张×琼,男,12岁,汉族,小学文化,住××省××县××村。

  张×雷,男,12岁,汉族,小学文化,住××省××县××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二)......;

  (三)......;

  (四)......;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

  (七)......;

  (八)......。

  四、写作辅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经人介绍,王×明与郑×华于1990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无儿女,夫妻感情尚好,靠王×明的退休金生活没有困难。但随着年龄增长,王×明的身体大不如前,2005年春天,患了脑中风,经住院医治虽能基本自理,但对妻子的依赖越来越多,其妻也越来越不耐烦,经常发生口角,王×明有时要求调剂一下生活,也经常遭到其妻的拒绝,心中感到十分不快。2008年2月×日,王×明趁妻子回娘家之际,带着有关证件打出租车到××市××公证处作了遗赠公证,其主要内容是自己死后将坐落在××市××区幸福里2号楼2门301属于自己占有份额住房部分赠给侄子王小六。2008年5月×日,王×明又因脑中风复发住进医院,其妻郑×华从未到医院探视照料,其侄王小六则昼夜护理,直至王×明2008年8月×日去世。

  王×明的丧事办完后,作为受遗赠人,王小六曾多次找到婶婶郑×华,要求按遗赠书占有其叔叔王×明的遗产,即其叔叔生前所有、与其婶婶共同居住的座落在××市××区幸福里2号楼2门301住房的一半,但遭到拒绝。其婶婶拒绝的理由是:

  (1)王小六并非夫妻二人亲生,无权继承;

  (2)王×明生前办公证一事未与自己商量,自己不承认;

  (3)自己无工作,还打算出租一间靠租金维持生活。

  由于协商未果,王小六于2008年9月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王小六,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省××县××村农民。

  郑×华,女,1940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市××区幸福里2号楼2门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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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linsen_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