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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
第一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
二、人类环境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三、人类环境的分类
1、 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2、 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3、 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4、 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
四、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六、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第一、 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第二、 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第二节 生态学基础知识
一、 生态学的概念
生态学的概念是由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他给生态学下的定义是:研究动物同有机环境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后来经过发展,此概念又修改为: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为整个生物界。
四、生态环境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第三节 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
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有人把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者第一环境问题。
有人把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生环境问题或者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
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分为两类:
1、 自然环境的破坏
2、 环境污染
第四节 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 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
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
二、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
1、 环境地学
2、 环境生物学
3、 环境化学
4、 环境物理学
5、 环境医学
6、 环境工程学
7、 环境经济学
8、 环境管理学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 综合性
2、 技术性
3、 社会性
4、 共同性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 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
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重点噢!)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
这个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
日本在1896年颁布了(矿业法)和(河川法),公害一词,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
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书上42页)
三、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书上43页)
第二节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
一、 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早在公元前3世纪,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就指出,如果按照自然法则处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就可以使自然资源永续利用。(其著作【王制】中有段话看看)
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1954年颁布的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藏资源保护法规。
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则),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做出规定的法规。
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
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
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有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
综合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
1、 宪法关于环保法的规定
2、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3、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4、 环境标准
5、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
第四节 环境标准
一、 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环境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排放标准是1973年制订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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