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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
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
六、现代民法的发展
(一)概述
(二)民法形式的发展
(三)民法内容的发展
(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
1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具体包括:
(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2.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 )财产权与人身权;(2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 )绝对权与相对权;(4 )主权利和从权利;主要应掌握第(2 )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
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3.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
(1 )公共利益原则。
(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 )诚实信用原则。
4.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
(1 )自我保护(自力救济):1 )正当防卫;2 )紧急避险;3 )自助行为。
(2 )国家保护(公力救济):1 )民事诉讼保护;2 )刑事诉讼保护;3 )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
5.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有义务必有权利与其相适应,义务的履行则是权利的实现。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及其类别
1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其具有如下特征:
(1 )客观性。
(2 )联系性。
(3 )法律性。
2.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别
(1 )事件
(2 )行为
(3 )事实构成
第三章 民事主体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行为能力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含两种含义,一是主体资格,二是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应区别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概念。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征:
(1 )主体的平等性;
(2 )内容的完全性和广泛性;
(3 )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统一性;
(4 )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
(5 )权利能力的不咳转让性。
2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意思能力、取得权利的能力、处分权利的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征:
(1)由国家法律确认;
(2 )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
(3 )非依法定条件的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取消。
4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且智力正常。16到18周岁可视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到18岁之间,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二、合伙的概念、效力、变更和消灭
1 、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两人以上为共同目的,自愿签定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盈亏和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合伙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 )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
(2 )合伙是一种独立的联合组织。
(3 )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
(4 )合伙是提种共同分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2 、合伙的成立要件
(1 )实质要件—签定合伙协议。
(2 )形式要件—核准登记。
3 、合伙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1 )合伙人的出资。
(2 )合伙的财产。
(3 )合伙的财产保全。
4 、合伙的债务承担
5 合伙的内部关系
(1 )合伙经营事物的决策、执行与监督。
(2 )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6 、合伙的终止
(1 )合伙解散的原因。
(2 )合伙的清算。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企业法人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批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终止时消灭。但法人终止以后,在依法进行清算的阶段,限于清算的必要范围内,法人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至法人清算完结之日起,其权利最终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其特殊性表现在:
(1 )法人不得享有与公民的人身密不可分离的权利。
(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
(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法人的目的范围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其具有如下特征:
(1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也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两者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3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是由其机关或代表来实现的。
四、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1.法人的设立
(1 )法人设立的原则。
(2 )法人设立的方式。
(3 )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变更
3.法人的消灭
法人的消灭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其原因有:
(1 )依法被撤销;(2 )解散;(3 )破产;(4 )其他原因。
五、联营的概念、形成及其财产责任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形式。联营关系的建立是基于联合各方的意愿和自由协议。
联营的形式和财产责任:
(1 )法人型联营,指参加联营的各方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联营。在对外关系上,联营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对内关系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与其出资额一致,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联营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2 )非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组成一个合伙性质的联合组织。在这种联营形式中,联营各方对合伙型联营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3 )合同型联营,指联营各方并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协作性质的联营。在这种联营形式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合同约定,各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互不连带。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中行为的一种,能够弓I 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有其自身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取得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表意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1 )该意思表示须包含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2 )该意思表示须完整地表达了将要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内容;(3 )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识别。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1 )合同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 )实践行为:交付标的物;(3 )要式行为:采用特别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定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
(1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 )返还财产。因该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皆交付了财产的,作双方返还。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其价值。除返还原物外,还应退还由原物所在的革息。总之,原则上应使财产关系恢复到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2 )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皆发生赔偿损失的问题,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发生的损失。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其他法律后果。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迫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五章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有:
1.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使命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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