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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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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学习、复习指导(一)

   《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基础必修课之一,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多年来,许多考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时,都反映这门课体系杂乱、知识点零散,因而学起来难度大,考试不容易通过,等等。下面结合这门课程的特点及考试要求,从课程体系纵向与横向两个角度,谈一谈如何学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以期对考生的学习和复习考试能有所帮助。

  一、《中国法制史》课程的特点及其考试要求

  高教自考设置《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的目的,是为了使考生掌握有关中国法制史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中国法制发生、发展、演变过程,领会中国法制发展变化的规律,为全面掌握法学知识体系打下基础。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特点就在于: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又是历史学的一门专史,属于交叉学科;时间从约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1949年,上下几千年,跨度较大,同时离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太遥远,史料多为古籍,很难理解;内容广泛、信息量大,并非一看就懂,理解、掌握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其试卷的特点是:题量大、覆盖面广、题型多样,同时采用题库方式命题。每份试卷由大小共计45个题目组成,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五种题型。这就要求考生一定要以《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为指南,全面掌握和理解全国自考教材《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内容。

  二、《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及重点与难点问题

  1.要了解《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及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

  《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是:以中国历史断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照中国历史的发展顺序分为17章。这17章,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据地法四种。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相应地也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四个阶段。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

  接着要进一步掌握: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

  具体说来,第1章至第2章为第一阶段,始于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历经商、西周时期,属于奴隶制法。第3章为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过渡的交叉阶段,是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转型的时期,即春秋时期奴隶制法衰败、战国时期封建制法形成。第4章至第11章为第二阶段,自秦始皇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秦以后,历经西汉、东汉、三国(魏蜀吴)、西晋、东晋、南北朝;至隋取代北周而统一全国,唐取代隋;唐以后又出现了分裂割据的局面即五代十国时期,然后北宋统一天下,后来北方出现了西夏、辽、金、大蒙古国并立的局面,北宋被迫南迁,是为南宋;后北方由元统一,元灭南宋后统一全国;元又为明所取代,明又为清所取代;均属于封建制法。第12章至第16章为第三阶段,始自1840年鸦片战争,此后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阶段总的情况较为复杂,在同一社会类型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存在着不同的法制:有代表地主、官僚买办阶级利益的法制,即清末王朝、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的法制;有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制,即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还有代表太平天国农民政权的法制。总之,都属于半殖民地半封建制的法。第17章为第四阶段,即革命根据地法制。自1927年至1949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在反帝反封建的革命实践中建立和完善的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直接来源。包括工农民主政权时期(1927年至1936年)的法制、抗日民主政权时期(1937年至1945年)的法制、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至1949年)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

  2.要掌握每个阶段、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在系统地了解了《中国法制史》的课程体系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后,就要进一步把握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掌握这一阶段或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而把握其特点。例如,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以奴隶制经济为基础,其法律制度是奴隶制法。从战国时期进入封建社会到1840年,封建社会延续了两千多年,其间虽然经历了若干个王朝,但其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只是随着王朝的更替,其法制指导思想及法律形式、体例和内容不断发生变化。如,就封建法典而言:战国时期李悝作《法经》六篇;商秧在秦国变法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增损,制定了秦律;汉初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篇,发展为《九章律》;同时,在汉初旧的"五刑"制度开始发生变化--墨、劓、刖等肉刑逐渐为笞刑、徒刑所取代;三国时期曹魏的《新律》十八篇,在体例上又作了调整,增加了九篇,且将具有"总则"性质的《具律》改为《刑名》并列于篇首,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律典;《晋律》则发展为二十篇,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并"准五服以制罪";《北齐律》则改律典体例为十二篇,合《刑名》、《法例》为《名例》,确立了新的"五刑"制度,即死、流、徒、杖、笞;这些都为隋《开皇律》继承,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律典唐律奠定了基础;明清时期,唐律十二篇的体例改为七篇,即沿用"总则"性质的《名例》,并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为准将篇目分为六篇,其内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无论怎样发展、变化,就两千年的封建法典的本质而言,都反映了地主阶段的意志,都是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工具。只要掌握了这点,在分析每一阶段、每一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时,就能抓住其阶级本质,进一步理解其法律制度变化的原因和在当时所起的作用,并掌握其特点。另外,还要按照中国历史发展的顺序,牢记朝代名称及其顺序,并将每个朝代有代表性的律典都记住。这样,在考试答题时就不容易搞错朝代,以致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

  3.以《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为基础,掌握每章的主要内容即考核知识点

  以上两点是从中国法制史纵向的角度,即从历史发展阶段和朝代更替这条主线来谈如何掌握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沿革的。以下则从中国法制史横向的角度,即从横向掌握每一章主要内容的立场来谈谈如何把握每一章的考核知识点。

  在《中国法制史》教材中,有的是一个时期设一章,如第1、3、6、7、8章;有的是一个朝代设一章,如第2、4、5、9、10、11章,近代法部分更是如此。而每一章的结构,大致包括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概况、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几个方面。法律内容又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这种划分方法旨在使考生既可从横断面的角度一览某一朝代或某一时期法律的全貌,从而串连相关各节,又可使考生进一步掌握、理解历朝历代从法制指导思想到司法制度,尤其是各个部门法的纵向的沿革和变化。在学习和复习时,要根据这几部分内容,前后进行比较,看看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注意一下哪些内容容易出客观性试题,哪些部分容易出主观性试题。例如,在立法概况部分,要注意每个朝代曾颁布过哪几部律典。以汉朝为例,其先后颁布过"约法三章"、《九章律》、《越宫律》、《朝律》、《傍章》、《沈命法》、《左官律》、《耐金律》等等,由于它们都未冠以朝代名称或年号,因此不像《北魏律》、《北齐律》、《开皇律》、《大明律》、《大清律例》那样,一看就知道是哪个朝代的律典。在过去的考试中,有些考生因为分辨不出这些未冠以朝代名称或年号的律典是哪个朝代的,所以在答客观性试题时容易答错,在答主观性试题时虽然能将内容答出来,但却不太清楚是哪个朝代的。

  为便于考生学习和复习,以下根据《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和教材,将每一章的考核知识点归纳出来,供大家参考。



  摘自《中国考试》
  200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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