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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东:做这样的预测应该说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因为这样的预测往往会对考生产生误导,最后我预测的题目根本没有考过或者不在我选的章节里,大家会有一些抱怨的情绪,但是我想考前做这样押宝式的押题推测还是有益的。从2001年到2005年4月份连续几年的全国经济法的考试的试卷,我分析了一下,单选题和多选题主要还是集中在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上,条文本身的规定,结合具体的案例。从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来看,比如2005年4月份论述题应该是放在了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一个,国际投资法一个。2004年7 月份是国际投资法。2004年4月份国际贸易法有一个题目有国际税法,从2004年、2005年这两年论述题的出题的规定来看,大部分还是集中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接触的比较少。论述题还不外乎在这几章里面。大家在今年复习备考的时候,可以把国际金融法作为一个重点,比如说租赁的有关法律制度,国际融资担保的有关法律制度,大家可以做一个重点来掌握一下。因为国际金融法近几年没有出现这样的题,大家把复习的重点可以适当地往国际金融法来靠。从两年的案例分析题来看,2005年4月份出了一个国际货物贸易法方面的问题,2004年4月份出了一个综合性的案例分析题,涉及到了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自学考试重点是考察大家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我想最能够体现大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恐怕还是在国际贸易法,重点放在国际货物买卖以及合同有关的问题。这几年没有考国际贸易支付方面法律概念和制度,连续几年没有出来,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制度在考题中都是重点。大家把这个也作为复习的重点复习一下。我对今年有可能的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大胆的推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指导,同时大家也不要以我的推测全押在上面,还是要出重点。
王婷婷:既然要学习一门知识,参加自学考试,就应该把这门知识全面理解到,不应该只为考试学习某几个问题或者某几个章节。谢谢杨老师给大家的预测,也希望对同学的考试有帮助。有网友提出问题,好多同学关于国际税法这部分都不是很理解,是否请杨老师具体讲一下关于税法方面的概念,比如税法让抵免的制度。
杨卫东:由于跨国税收关系的发展,出现了各个国家对于同一个纳税人在同一个期间同一个对象重复征税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的话,势必会影响整个国际贸易经济和投资的发展,所以各个国家通过国内的立法 方式或者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的方式去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刚才网友提到了,对有些基本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制度和一些概念感到不好理解,这也是很正常的,学国内税法的时候有很多是专门性的税法概念理解起来比较困难,何况是国际税法中间的概念。大家感到比较疑惑的是税收饶让抵免这种制度,怎么去理解这个? 个例子,我们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税法,对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给予了很多的优惠,如果外国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还要在他的本国,比如外国企业又是本国的居民,就他来源于境内外所得缴纳所得税,如果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了所得税见面的优惠,回到本国来还要缴纳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的话,根据我们国家国内的所得税法享有的税收优惠,根本没有落到实处,要重新交所得税,为了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出现了税收饶让抵免制度,这个制度主要的目的就是解决投资者因为在东道国的投资,根据东道国享有? 它得到实惠,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
王婷婷:感谢杨老师的接受,税收饶让抵免确实是一个难以理解的概念,希望同学有所了解。还是关于税这部分,有网友问问题,2005年10月份的时候,最后一道案例题考的是税收方面的,请问一下杨老师,关于税计算的题今年考的可能性有没有或者有多大?
杨卫东:怎么样解决这个问题,主要是国家的税收征管机构的问题, 它反映的是税收监管机构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既然2005年已经出过这个题目,今年在国际税法具体的因纳税由计算的问题,出的可能性不是太大。而且去年也出过这个题目,在今年出这个题目可能性也不是太大。
王婷婷:在税的计算方面本身也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作为案例题的可能性,这部分也是作为一个知识点,还是要掌握的。有网友提问到,问国际避税有哪些方式?
杨卫东:看来大家还是关心国际税法方面的知识。国际避税有哪种方式,首先必须理解和掌握,是什么原因促使了国家之间争相行使税收征收权,税收征收权是国家主权的属人属地的效率,分两种,一个是居民税收管辖地,一个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且每个国家的国内法对于纳税人到底是不是本国的居民,从国内法设置了不同的标准,比如说居所标准,比如说在一个国家居住期限的标准,有些国家同时规定既要在本国有居所,同时满足本国国内法规定的在本国居住的期限,比如中国,就是规定了居所和居住有居住期限,把纳税人视为居? 收的管辖权。由于各个国家在何为居民,什么样的纳税人是本国的居民,国内法规定的差异,所以给纳税人有了避法,规避法律的空间。比如说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有可能某一个纳税人他改变他的居所,改变他某一个国家居住的期限,既不被这个国家视为居民,同时也不被另外一个国家视为居民,从而逃避两个国家不具有居民的身份对他行使居民税收有管辖权,同时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的管辖权同样存在问题。需要掌握国际避税的方法有一个前提了解,正确理解各个国为什么出现同时征税的问题,为什么出现各? 税法的管辖权的问题,把这个问题理解了,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比如改变居住国,比如利用避税港来设置公司等等具体的情形,就可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王婷婷:关于避税的问题我们已经解释了不少。有网友提到了关于世界银行的问题,不是很清楚,目前来说世界银行包括哪几个部分,尤其是关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现在到底属不属于世界银行的组成部分,我们教材里可能在教材阐述中包括三个部分,在下面的解释中又包括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这个问题请杨老师给大家解释一下?
杨卫东:提这个问题的同学看书看得比较仔细,在教材里属于世界银行集团的在阵营里只提到了三个,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在教材的注释里提到了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所以严格上来讲,世界银行集团应该包括五个部分,这些都属于世界银行集团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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